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申请书,指定监护人申请书格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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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人申请书模板
案件经过
被监护人钱某与马某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一子一女即钱姐、钱弟。
2023年6月7日,法院判决认定钱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案中,因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未直接指定监护人。
2023年8月11日,法院判决指定钱弟为钱某的监护人;监护人钱弟应当定期向钱姐报告上一月度的财产监护及人身照管情况,若处分重大财产及人身安置等重要法律事务,应当提前三个自然日向钱姐解释说明,存在客观事由无法及时说明的应当在事由结束后三个自然日内解释说明。
2024年2月1日,钱姐以钱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职报告义务、侵害被监护人钱某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钱弟的监护人资格。
2024年2月5日,钱弟向钱姐发送如下短信:“老父身体近期正常,每月花销大概在1500元(水电煤,一日三餐,配药等),另外父亲过问你侵占的购房款何时归还他?”
法院认为
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判决要求钱弟定期书面履职报告,但钱弟人身照管内容未能全面反映被监护人居住衣食安排、医疗措施及规划等日常生活样态;
财产监护内容未提供具体分项对应数额;
亦未明确报告期间范围,不符合每月固定书面报告之要求,
以上情况均无法使监督人判断被监护人是否存在利益受损、监护人是否不当履职,生效民事判决采用成年监护监督措施之目的不达,不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故钱弟发送的告知短信不符合前案民事判决要求,报告存在重大瑕疵,应当予以改正。
判决结果
2024年3月,嘉定区人民法院于作出民事判决,监护人钱弟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制作《被监护人人身及财产情况一览表(初次报告)》提交钱姐;监护人钱弟应当按照前案判决要求制作《监护台账》并定期提交钱姐。判决书附件包括《成年监护指示》《被监护人人身及财产情况一览表》《监护台账》。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4年7月8日,法院向钱弟回访监护履职情况,钱弟向本院展示《被监护人人身及财产情况一览表(初次报告)》、2024年3月至6月的《监护台账》及对应票据存根,法院备案归档。”
本案意义
第一,提供两表一指示,扫清当事人知识盲区,提升当事人具体监护能力。《成年监护指示》主要是监护管理事项的黑白清单,告知监护人哪些事情应当做、哪些事情绝对不能做,既是为监护人提供操作指引,也是为监督人提供监督提示,补足监护人、监督人的法律知识短板;
《被监护人人身及财产情况一览表》《监护台账》以表格化全面反映财产管理及人身照管事项各要素,便利一般群众使用,补足一般群众管理能力并规范监护履职过程。
第二,填补《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立法空白。将瑕疵行为、一般侵害行为等不当履职行为也纳入司法评价范围,完善“轻度不当履职——批评并督促改正;严重不当履职——依法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监督体系。
指定监护人的法定流程
监护人申请的法定流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步骤如下:
一、确定需要监护的情形
未成年人:父母是当然监护人。若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或死亡,需指定其他监护人。
成年人:因精神障碍、智力残疾或其他原因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申请监护人的法定流程
1. 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资格:
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如祖父母、兄姐等)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组织。
成年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或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等。
管辖法院: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如区/县法院)。
2. 提交申请材料
需准备以下材料(以实际要求为准):
申请书:写明被监护人基本信息、申请理由等。
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
被监护人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医疗诊断证明、鉴定意见(如精神状况证明)。
其他相关证据(如父母丧失监护能力的证明)。
3. 法院受理与审查
法院受理后,可能委托专业机构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如精神鉴定)。
通知被监护人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到场,听取意见。
4. 开庭审理
法院组织开庭,审查申请人资格、被监护人状况及监护必要性。
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参考其真实意愿(若具备表达能力)。
5. 指定监护人
(1)法院判决指定监护人,并明确监护职责。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九条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具体参考以下因素: a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b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顺序;c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 d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 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一般应当是一人,由数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也可以是数人。
(2)若无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由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或法律规定的组织担任。
6. 监护登记(可选)
部分地区要求向民政部门或公安机关备案。
三、特殊情况处理
争议解决:若近亲属对监护人选有争议,由法院指定。
临时监护:法院可指定临时监护人在诉讼期间履行职责。
变更监护人:监护人失职时,法院可根据申请撤销并重新指定。
四、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四条(监护制度)。
《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
五、注意事项
1、法院确定监护人的原则: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2、监护人必须通过法院程序指定,自行约定或口头承诺无法律效力。
3、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代理法律行为等。
指定监护人申请书怎么写
编者按:2020年至2024年,海门法院共受理涉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290件,主要体现诉前调解收案数增幅明显、案件类型较为稳定、撤回申请占有较高比例、监护人身份相对固定、被监护群体类型稳定这五大特点。该院在审理涉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中坚持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工作主线,以专业化审判为路径,以科技赋能提升审判举措,通过专案专审倾力保障监护权益,科技赋能提升司法服务质效,积极延伸确保司法服务全方位三个方面,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司法服务,进一步保护特殊困难群体合法权益,持续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从290个涉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例中甄选出5个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涉监护权特别程序典型案例(三)
【基本案情】龚甲离异后再婚再离,育有两个女儿徐某、蔡某,现均已成年。龚甲的父母均已离世,龚乙系龚甲的弟弟。2023年12月,龚甲经鉴定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龚乙诉至法院申请认定龚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龚乙为龚甲的监护人。徐某、蔡某均对此提出异议,均认为龚甲的监护人应由徐某担任。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龚甲经鉴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人员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龚甲现无配偶,父母均已过世,按照法定顺序,其女儿应作为其监护人。龚乙主张由其担任监护人依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法院依法指定徐某为龚甲的监护人。
【诉讼提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有两种解决途径:一是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该指定不具有终局效力。二是有关当事人可以不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指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本案中,徐某作为龚甲的女儿,其作为监护人的法定顺位优先于作为龚甲弟弟的龚乙,且龚乙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适合担任监护人,故法院指定徐某担任龚甲的监护人。
原标题:《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可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阅读原文
来源:海门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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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人申请书更改需要什么材料
明明有两个儿子
七旬失智老人周阿婆
却被留在养老院
并拖欠相关费用长达两年多
直到合同到期
仍无人监管
实在没有办法的养老院方面
向法院诉请宣告
周阿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并为其指定监护人
对此虹口检察院支持起诉
大儿子常居国外
小儿子半年也不来一次
2020年6月1日,周阿婆与虹口区某养老院订立养老服务合同,后又两次续订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为2022年4月13日至2024年4月13日,去年合同已经到期,但周阿婆仍一直住在养老院。
据养老院负责人介绍,周阿婆自2022年2月起开始欠缴费用,至合同到期时也一直未结清。而她患有老年痴呆,神志不清且生活不能自理,已失去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
周阿婆的丈夫已经去世
而两个儿子对她也是
不管不顾
↓↓↓
大儿子常年居住国外,鲜少过问周阿姨。
小儿子虽在身边,却长期怠于履行对周阿婆的赡养、探望义务,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未去养老院探望过老人一次。
院方多次联系小儿子要求其补缴欠费并探望老人,但小儿子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最终彻底切断与养老院的联系。
老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无奈之下
养老院为维护
失智老人的合法权益
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
诉请法院宣告
周阿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并依法为其指定监护人
检察官受理本案后立即开展调查核实,根据养老院提供的被申请人入院健康档案、评估报告、上海市养老服务合同等证据,证实周阿婆入住养老院时,已出现自语、表情淡漠、思维迟缓、意志活动减退、回避社交等症状并持续一年。
2023年3月,养老院曾对周阿婆进行持续分级评估,评估报告显示周阿婆照护等级为重度Ⅰ级。
审查案件后检察官认为
周阿婆虽是成年人,但因长期患病,日常饮食起居都需要他人帮助、照料,丧失了基本意识活动和行为能力,已完全不能自行处理其个人事务。故养老院申请宣告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指定监护人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检察官介绍:“失智老人的照护往往涉及复杂的家庭关系,如子女争执、亲属推诿等。通过法律程序对于监护人的确定,能够清晰划分责任主体,减少家庭成员间的纠纷,避免老人陷入‘无人管’的绝境。”
为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2024年8月26日,检察官决定对该案支持起诉,帮助养老院诉请维护周阿婆的合法权益。
2024年10月15日,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周阿婆因患有阿尔茨海默病性痴呆,民事行为能力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判决周阿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历一个多月劝说
大儿子终于愿意回国
但判决不是终点
问题依然摆在眼前
该由谁来承担监护责任呢?
虽然大儿子虽对于弟弟怠于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感到不满,但每每提及做周阿婆的监护人,他便表示,由于其常年身居国外,对于做监护人心有余而力不足,多次拒绝。小儿子一人作为监护人又可能使得周阿婆再次陷入无人照护的境地。
为切实解决好周阿婆的养老问题,法院、检察院合力对大儿子多次进行劝说,耐心释法说理,历经一个多月努力,大儿子终于愿意回国,主动向法院提交了指定监护人的申请,希望和弟弟共同作为周阿婆的监护人,由他对周阿婆的资金进行保管,保护好周阿婆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指定周阿婆的两个儿子共同作为母亲的监护人,拖欠养老院的费用也终于结清,周阿婆得以继续留在养老院,安享晚年。
新闻坊综合新闻晨报(作者:姚沁艺)
来源: 新闻坊
指定监护人申请书是自己带还是法院给
2023-07-2-402-001
王某甲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应遵循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关键词 民事 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指定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监护争议 指定监护 共同监护
基本案情
申请人王某甲称:其系陈某之女。2022年3月11日,陈某因脑梗住院治疗,现在在某养老服务中心居住。陈某依靠鼻饲维持,叫她没有反应,大小便不能自理,不能自己翻身,吃饭、穿衣、大小便都需要别人照顾。现申请宣告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某甲为陈某的监护人。
陈某的代理人赵某称:其与陈某均系二婚,结婚时双方子女均已成年。陈某有高血压史,2022年3月11日陈某生病住院。2022年4月9日,其去看望陈某时,陈某无意识,叫其完全没有反应,正常需要打流食。如果陈某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愿意作陈某的监护人。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系王某甲和王某乙之母。陈某与其配偶赵某均系再婚,二人结婚时双方子女均已成年。现陈某与赵某已共同生活十余年。陈某因病住院,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 经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陈某被鉴定为:器质性精神障碍(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陈某所在村委和王某乙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均证明陈某意识不清,长期卧床,不能自理。关于陈某监护人的指定,其配偶赵某、女儿王某甲和王某乙均要求作陈某监护人。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30日作出(2023)鲁0321民特7号民事判决:一、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赵某、王某甲为陈某的共同监护人。本案依照特别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上述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陈某因器质性精神障碍,其思维表达能力和认知能力均受到严重影响。根据司法鉴定结论,陈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王某甲申请宣告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陈某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之后的监护人问题。王某甲一并向法院提出指定监护人申请,为避免当事人诉累,本案一并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本案中,陈某配偶赵某与陈某系二婚,相濡以沫共同生活多年,赵某现年事已高,经常生病住院,生活亦需他人照顾,但在法院多次调查中,均表明愿意作陈某的监护人。王某甲作为陈某的女儿,在陈某住院及住养老院期间,经常探望并悉心照料,亦愿意作陈某的监护人。考虑监护本质是一种职责,多人担当起监护人的职责会对陈某的权益保护更加有利。现未有证据证明赵某、王某甲存在明显不符合担任监护人的情形,且赵某、王某甲均愿意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权益,法院认为由赵某、王某甲作为陈某的共同监护人较为适宜,也更有利于保护陈某的合法权益。王某乙在本案审理中,亦表示愿意作陈某的监护人,经审查,王某甲在陈某生病后照料相对更多,对陈某的情况更为清楚,故由王某甲和赵某作为陈某的共同监护人更为适宜。赵某、王某甲同时作为陈某的监护人,应当互谅互让、积极协商,共同维护好陈某的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
1.申请人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时申请指定监护人的,可在一案中予以处理。申请人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同时申请指定监护人的,如果经审理认为应当宣告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及时确定其监护人,避免诉累,可一并作出处理。
2.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监护人的原则及具体考量因素。因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的确定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因成年人作为被监护人往往存在生理机能退化、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复杂等特点,人民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时应更为审慎。若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数人均要求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综合考量该数人与被监护人生活和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该数人的监护顺序、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结合数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因素,指定其中最适合的人为监护人。
3.根据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可以指定数人共同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依法有资格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监护人的数人均有监护能力且均表示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因监护本质是一种职责,如果多人担当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可以指定数人共同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但是为了避免监护意见冲突妨碍被监护人权益保护,指定共同监护人以必要为原则,不宜过多。指定监护应以一人监护为主,数人共同监护为辅。为防止监护人推诿,及时保障被监护人权益,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一般为一人,若经审查如数人共同监护更有利于保障被监护人权益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数人共同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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