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于哪个国家,知识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是什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熊文若

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于哪个国家,知识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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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还是经济基础

【光明时评】

作者: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主题是“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涉及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技术相互支撑作用。近年来,我国法院先后审结了全球第一例人工智能绘画著作权侵权案,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著作权侵权案。在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对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背景下,法院创造性地适用著作权法原理和规定解决相关纠纷,体现了司法中睿智探索的精神。

当前,以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元宇宙等为代表的新技术迅猛发展,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及其产业发展,是我国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重点领域。“十四五”规划提出,培育壮大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网络安全等新兴数字产业。以保护和激励创新、促进创新成果转化为重要宗旨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和创新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及国务院公布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分别强调要完善人工智能产出物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建立人工智能数据训练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突出特点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与运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开发需要进行大模型数据训练,而这些数据一般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未获得著作权授权时,容易引发著作权侵权纠纷,人工智能大模型数据训练著作权问题也因此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之一。就制度规范而言,我国仅在部门规章层面作出原则性规定。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这些规定的可操作性有待增强。从国外立法实践看,《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著作权指令》关于文本与数据挖掘著作权例外的规定可资借鉴。未来我国也可以在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条款中引入上述著作权限制制度,以此维护人工智能开发与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同时,明确合理使用需要符合一定条件。例如,明确人工智能数据训练不得使用侵害他人作品著作权的数据。

确立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制度。针对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知识产权侵权及其法律责任问题,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需要明确这类侵权表现形式和责任承担方式,尤其是明确人工智能服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判定标准及其法律责任。在责任划分和界定中,需要重视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维护人工智能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平衡。在实践中,人工智能用户承担直接侵权的情形较多。人工智能服务平台是否应当承担侵害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及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主观过错的认定,则需要确定平台合理的注意义务。我国相关司法实践表明,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负有建立投诉机制、提示潜在风险并进行显著标识的义务。为防止用户利用其平台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如生成和在先作品实质性相似的作品,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需要履行必要的过滤义务。

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借助人工智能,人们能够生成符合知识产权客体属性的智力成果,如作品和技术方案。我国近年来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案件也表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受到司法保护。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的“AI绘画第一案”就是如此。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背景下,生成内容是“人机结合”的产物,人工智能只是人类从事智力创造的工具。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纳入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有利于实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自然人智力成果的平等保护,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人工智能技术相互支撑。未来,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可以在进一步修改中扩充受保护的客体类型,同时明确相应的受保护条件。例如,专利法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实质审查条件。除此之外,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权利限制和侵权法律救济制度等也具有必要性。

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及其产业化发展方兴未艾,未来更有发展到超人工智能的可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也提出,要“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从技术与发展的辩证关系看,两者始终处于互动关系。面对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挑战,完善相关知识产权制度具有紧迫性。

《光明日报》(2025年05月14日 07版)

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

知识产权制度体现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冯晓青

【光明时评】

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主题是“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 ,涉及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技术相互支撑作用。近年来,我国法院先后审结了全球第一例人工智能绘画著作权侵权案,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著作权侵权案。在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对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背景下,法院创造性地适用著作权法原理和规定解决相关纠纷,体现了司法中睿智探索的精神。

当前,以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元宇宙等为代表的新技术迅猛发展,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及其产业发展,是我国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重点领域。“十四五”规划提出,培育壮大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网络安全等新兴数字产业。以保护和激励创新、促进创新成果转化为重要宗旨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和创新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及国务院公布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分别强调要完善人工智能产出物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建立人工智能数据训练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突出特点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与运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开发需要进行大模型数据训练,而这些数据一般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未获得著作权授权时,容易引发著作权侵权纠纷,人工智能大模型数据训练著作权问题也因此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之一。就制度规范而言,我国仅在部门规章层面作出原则性规定。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这些规定的可操作性有待增强。从国外立法实践看,《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著作权指令》关于文本与数据挖掘著作权例外的规定可资借鉴。未来我国也可以在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条款中引入上述著作权限制制度,以此维护人工智能开发与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同时,明确合理使用需要符合一定条件。例如,明确人工智能数据训练不得使用侵害他人作品著作权的数据。

确立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制度。针对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知识产权侵权及其法律责任问题,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需要明确这类侵权表现形式和责任承担方式,尤其是明确人工智能服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判定标准及其法律责任。在责任划分和界定中,需要重视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维护人工智能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平衡。在实践中,人工智能用户承担直接侵权的情形较多。人工智能服务平台是否应当承担侵害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及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主观过错的认定,则需要确定平台合理的注意义务。我国相关司法实践表明,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负有建立投诉机制、提示潜在风险并进行显著标识的义务。为防止用户利用其平台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如生成和在先作品实质性相似的作品,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需要履行必要的过滤义务。

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借助人工智能,人们能够生成符合知识产权客体属性的智力成果,如作品和技术方案。我国近年来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案件也表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受到司法保护。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的“AI绘画第一案”就是如此。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背景下,生成内容是“人机结合”的产物,人工智能只是人类从事智力创造的工具。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纳入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有利于实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自然人智力成果的平等保护,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人工智能技术相互支撑。未来,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可以在进一步修改中扩充受保护的客体类型,同时明确相应的受保护条件。例如,专利法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实质审查条件。除此之外,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权利限制和侵权法律救济制度等也具有必要性。

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及其产业化发展方兴未艾,未来更有发展到超人工智能的可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也提出,要“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从技术与发展的辩证关系看,两者始终处于互动关系。面对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挑战,完善相关知识产权制度具有紧迫性。

(作者:冯晓青,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知识产权制度是科技经济和法律相结合的产物

【光明时评】

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主题是“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涉及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技术相互支撑作用。近年来,我国法院先后审结了全球第一例人工智能绘画著作权侵权案,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著作权侵权案。在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对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背景下,法院创造性地适用著作权法原理和规定解决相关纠纷,体现了司法中睿智探索的精神。

当前,以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元宇宙等为代表的新技术迅猛发展,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及其产业发展,是我国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重点领域。“十四五”规划提出,培育壮大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网络安全等新兴数字产业。以保护和激励创新、促进创新成果转化为重要宗旨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和创新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及国务院公布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分别强调要完善人工智能产出物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建立人工智能数据训练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突出特点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与运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开发需要进行大模型数据训练,而这些数据一般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未获得著作权授权时,容易引发著作权侵权纠纷,人工智能大模型数据训练著作权问题也因此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之一。就制度规范而言,我国仅在部门规章层面作出原则性规定。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这些规定的可操作性有待增强。从国外立法实践看,《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著作权指令》关于文本与数据挖掘著作权例外的规定可资借鉴。未来我国也可以在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条款中引入上述著作权限制制度,以此维护人工智能开发与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同时,明确合理使用需要符合一定条件。例如,明确人工智能数据训练不得使用侵害他人作品著作权的数据。

确立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制度。针对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知识产权侵权及其法律责任问题,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需要明确这类侵权表现形式和责任承担方式,尤其是明确人工智能服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判定标准及其法律责任。在责任划分和界定中,需要重视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维护人工智能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平衡。在实践中,人工智能用户承担直接侵权的情形较多。人工智能服务平台是否应当承担侵害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及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主观过错的认定,则需要确定平台合理的注意义务。我国相关司法实践表明,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负有建立投诉机制、提示潜在风险并进行显著标识的义务。为防止用户利用其平台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如生成和在先作品实质性相似的作品,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需要履行必要的过滤义务。

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借助人工智能,人们能够生成符合知识产权客体属性的智力成果,如作品和技术方案。我国近年来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案件也表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受到司法保护。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的“AI绘画第一案”就是如此。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背景下,生成内容是“人机结合”的产物,人工智能只是人类从事智力创造的工具。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纳入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有利于实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自然人智力成果的平等保护,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人工智能技术相互支撑。未来,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可以在进一步修改中扩充受保护的客体类型,同时明确相应的受保护条件。例如,专利法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实质审查条件。除此之外,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权利限制和侵权法律救济制度等也具有必要性。

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及其产业化发展方兴未艾,未来更有发展到超人工智能的可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也提出,要“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从技术与发展的辩证关系看,两者始终处于互动关系。面对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挑战,完善相关知识产权制度具有紧迫性。

(作者:冯晓青,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知识产权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中国政府网10月28日消息,国务院近日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规划》明确,到2025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阶段性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知识产权领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显著提高,知识产权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有效支撑创新驱动发展和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有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政府网



设定8个发展主要指标



《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时期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实施保障措施,对未来五年的知识产权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规划》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当前,知识产权对激励创新、打造品牌、规范市场秩序、扩大对外开放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知识产权工作还面临不少问题和短板,主要表现为:关键核心技术领域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不足,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不够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易发多发和侵权易、维权难的现象仍然存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成效有待提高,知识产权服务供给不够充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能力不足,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需要进一步发挥等。


《规划》要求,“十四五”时期,做好知识产权工作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规划》提出,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线,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有力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规划》提出知识产权保护迈上新台阶、知识产权运用取得新成效、知识产权服务达到新水平、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取得新突破等四个主要目标,设立“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等八个主要预期性指标。


来源:中国政府网



健全大数据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规划》围绕五方面部署了重点任务:


一是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协同保护和源头保护。


二是提高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成效支撑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完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体制机制,提升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效益。


三是构建便民利民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促进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


四是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服务开放型经济发展,主动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提升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水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


五是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和文化建设夯实事业发展基础。


围绕五大任务,《规划》设立了商业秘密保护工程等十五个专项工程。


其中,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体系方面,《规划》提出,健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开展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研究。统筹推进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垄断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加强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领域立法,出台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完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规。推进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完善与国防建设相衔接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全面建立并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研究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特别程序法律制度。适应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及时推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立改废释。


《规划》强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完善开源知识产权和法律体系。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健全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建立跨部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信息共享制度。


编辑:曹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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