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用地红线是什么意思,规划用地红线图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施泽

规划用地红线是什么意思,规划用地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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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红线和规划用地红线

绘创意设计 乡村好房子设计小编今日头条带来话题分享:自建房宅基地红线范围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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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宅基地红线范围是指在农村自建房过程中,宅基地的使用和建设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定界限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01 面积红线:不同地区对宅基地面积有明确规定,如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上限为166-200平方米,超面积部分按200元/㎡/年起征,部分地区阶梯式收费。

02 位置红线:严禁占用耕地或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水库/河涌退缩带(如水库边≥50米、县道边≥100米)等区域严禁建房,违者将强制拆除并罚款。

不得在规划禁止建设区建房:如在一些城市的规划中,某些区域被划定为禁止建设区,自建房不能在此范围内建设。

03 审批红线:必须“先批后建”,未经审批或未按许可证建设,将面临限期拆除或罚款(工程造价5%-10%)。

建筑红线层数限制:独立住宅≤3层(总面积≤360㎡),联排住宅≤4层(总面积≤450㎡),且需采用坡屋顶设计。

退缩距离:房屋前后间距≥10米,左右≥4.5米,阳台外挑≤1.5米。

04 用途红线:宅基地仅限居住使用,若用于规模化工厂、商业开发等,村集体有权收回土地。

规划用地红线和建设用地红线的区别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中国新闻周刊》作者:周群峰

发于2025.3.3总第1177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

2月23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公布,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第13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

这份文件提出,探索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农村闲置住房资源;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等。其中,引发广泛关注的是,明确画出了两条红线: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禁止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

一个多月前,守住宅基地红线的话题就曾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

1月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严格遵守“八不准”要求,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知》要求:严禁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和违规搞合作建房;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住房;不得以所谓的“特殊资格权”、村民决议等变相给回乡退休干部等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宅基地建房。

这份通知印发仅一个多月后,类似的规定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再次出现表明中央对保护农民利益、守住耕地红线以及整治农房和农村宅基地私下买卖乱象的决心和力度。

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任大鹏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城镇居民到农村购房购宅基地或者退休干部到农村建房,会挤压有限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源,甚至会挤占农用地,威胁耕地红线。城镇居民、退休干部等都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宅基地于法无据。

这一规定的背后,既为保护耕地资源,更有保护农民根本权益的重大意义。《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只有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以户为单位依法申请取得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2021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也明确,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必须是农村居民,要以户为单位申请并符合法定程序。

事实上,自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会议,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以来,国家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一直保持严查严管的政策要求。

目前,也有声音担忧,中央一号文件重申上述红线后,会降低人才到农村创业的积极性,影响农村的发展。实际上,这也属于一种误读。吸引人才返乡创业决不能以允许购买农房及宅基地为代价,况且考虑到相关人员在农村创业时的住房需求,在国家出台的相关文件中已有所考虑。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其中规定: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与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在操作上,这种合作建房属于农民出地,城镇居民出钱建房,其本质是租赁而非买卖,合同期不能超过20年,合作建设的房屋及其土地只能登记在农民名下,不能登记在作为城市居民的返乡下乡人员名下。

正如去年7月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相关新闻发布会上,农业农村部党组书记韩俊所言:“不能以任何形式开口子、搞变通,要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和私人会馆,严格禁止给退休回乡干部职工分宅基地建房,要守好政策底线。”

《中国新闻周刊》2025年第7期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规划用地红线退让

2月23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公布,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第13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

这份文件提出,探索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农村闲置住房资源;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等。其中,引发广泛关注的是,明确画出了两条红线: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禁止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

2024年12月24日,湖北宜昌一户农房正在建设中。图/视觉中国

一个多月前,守住宅基地红线的话题就曾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

1月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严格遵守“八不准”要求,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知》要求:严禁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和违规搞合作建房;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住房;不得以所谓的“特殊资格权”、村民决议等变相给回乡退休干部等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宅基地建房。

这份通知印发仅一个多月后,类似的规定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再次出现表明中央对保护农民利益、守住耕地红线以及整治农房和农村宅基地私下买卖乱象的决心和力度。

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任大鹏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城镇居民到农村购房购宅基地或者退休干部到农村建房,会挤压有限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源,甚至会挤占农用地,威胁耕地红线。城镇居民、退休干部等都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宅基地于法无据。

这一规定的背后,既为保护耕地资源,更有保护农民根本权益的重大意义。《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只有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以户为单位依法申请取得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2021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也明确,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必须是农村居民,要以户为单位申请并符合法定程序。

事实上,自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会议,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以来,国家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一直保持严查严管的政策要求。

目前,也有声音担忧,中央一号文件重申上述红线后,会降低人才到农村创业的积极性,影响农村的发展。实际上,这也属于一种误读。吸引人才返乡创业决不能以允许购买农房及宅基地为代价,况且考虑到相关人员在农村创业时的住房需求,在国家出台的相关文件中已有所考虑。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其中规定: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与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在操作上,这种合作建房属于农民出地,城镇居民出钱建房,其本质是租赁而非买卖,合同期不能超过20年,合作建设的房屋及其土地只能登记在农民名下,不能登记在作为城市居民的返乡下乡人员名下。

正如去年7月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相关新闻发布会上,农业农村部党组书记韩俊所言:“不能以任何形式开口子、搞变通,要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和私人会馆,严格禁止给退休回乡干部职工分宅基地建房,要守好政策底线。”

发于2025.3.3总第1177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

杂志标题:中央一号文件重申宅基地红线

记者:周群峰( zhouqunfenghaoren@163.com)

编辑:徐天

规划用地红线和国土红线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确需”征收房屋。对仅有一小部分面积被划入征收红线范围内,且“部分征收”不影响建筑整体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征收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在规划红线内的部分,而不应随意“越界”扩大范围。对可拆可不拆的,当下的政策应是不拆,同时要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

2023年,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春韬律师在云南省昆明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就遇到了“小部分面积被划入红线却要整片拆除”的问题,那么最终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会给出怎样的见解呢?

【基本案情:“征小拆大”的房屋征收范围公告】

委托人是昆明市某园艺有限公司,其在昆明市xx区拥有仓库等房屋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23年1月,xx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xx区xx路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及周边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征收范围公告》),其中赫然出现了这样一句话:

若出现一幢房屋或一宗国有土地仅有一部分在红线范围内的情况,则整幢房屋与整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建(构)筑物全部纳入征收或收回!

这一下可是让委托人傻了眼——自家企业仅有几百平方米土地和一座仓库的一角被划入了征收红线范围内。这部分面积不足整宗土地面积的5%,且可以与其他房屋和整宗土地分离,分离后也不影响剩余房屋、土地的功能、使用和安全。那么按此《征收范围公告》所说,自家企业岂不是全都要被征收拆除了?

面对这迫在眉睫的难以估量的巨大损失,委托人赶忙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春韬律师,希望法律能帮助自己保住大部分企业用房和国有建设用地,将自己所受的影响降到最低。

那么,这样一份有着“征小拆大”“扩张被征收范围”特殊规定的《征收范围公告》究竟是否合法呢?

【律师解析:房屋征收范围不容任意扩张】

张春韬律师在全面审视了这份《征收范围公告》后查阅了云南省和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法规规章,指导委托人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涉案《征收范围公告》。

复议审查中,被申请人xx区政府坚称其所作出的《征收范围公告》只是征收中的中间性、阶段性、过程性和准备性行为,其所划定范围并不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而是要通过最终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去实现影响。

在房屋征收决定尚未作出的情形下,被征收人有权对该《征收范围公告》提出意见或建议保障自身权利,或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本案中申请人当下即申请行政复议,明显缺乏必要性,也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张春韬律师则指出,涉案《征收范围公告》绝非被申请人口中的“中间性、阶段性”行为,而是与一般征收项目的此类公告存在显著差异的直接影响到被征收人权利义务的行为。

本案《征收范围公告》中前述“若出现……全部纳入征收或收回”的规定,已经明显突破了“征收范围公告”这一行为通常具备的中间性、阶段性特征,已对委托人的房屋产权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的规定,征收城市房屋需具备“公共利益”和“确需”两个必要条件。而本案中被申请人的《征收范围公告》在征收红线范围外随意扩大征收拆除房屋的范围,既与公共利益的需要无关,又并非“确需”征收、非拆不可,这一“征收范围规定”涉嫌对行政权力的不当扩张和滥用,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而从征收拆迁的“技术层面”和“合理性”角度考虑,涉案《征收范围公告》中的上述表述同样经不起推敲。

张春韬律师进一步分析指出,当只有部分房屋、土地被划入征收范围时,应当综合考虑涉案房屋、土地能否与其整体分离,分离后是否影响剩余部分的实用性、安全性从而决定是否进行整体征收。

本案中,申请人的房屋仅有一座仓库的一部分位于征收红线范围内。该仓库是一幢独立的建筑,在物理上不与其他建筑物相连,在功能上不影响其他建筑物的使用,所占土地与征收范围内其余空地面积之和不足整宗土地面积的5%。

此时征收方若主张将整片房屋和土地全部予以征收、拆除,明显不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在违背委托人意愿且无明确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涉案《征收范围公告》中的这部分内容明显违法,应当由复议机关及时予以监督和纠正。

总而言之一句话,征收方仅有权对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实施征收,依法无权对征收红线范围外的哪怕一寸土地采取行动。任由征收方对征收范围进行“扩大解释”,是对被征收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粗暴侵害,完全不符合《民法典》保障公民合法物权的精神,也严重不符合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比例原则。

案件结果

2023年6月9日,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经延期审理30日作出云昆政行复决字〔2023〕第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xx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范围公告》中的前述假设内容违法,应予撤销。

鉴于被申请人在复议审理期间自行撤销了涉案《征收范围公告》,市政府最终决定确认xx区政府于2023年1月作出的《征收范围公告》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强有力的维护。

在明提示

张春韬律师团队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本案中涉案公司能够及时发现《征收范围公告》中对自身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少见内容,尽早咨询并委托律师介入案件,是十分值得肯定和借鉴的做法。坐等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作出是不行的,而是要将补偿纠纷化解的窗口尽可能往前提,为律师的操作和自己的协商谈判预留更为广阔的空间和更多的可用手段。本案堪称被征收人及时救济权利的典范案例。(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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