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红线什么意思,用地红线和建筑红线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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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红线谁来确定
在城市规划中,经常会出现道路红线、用地红线的概念,两者岁名字相似,但其内涵不同。那么,道路红线是什么意思呢?跟用地红线有什么区别呢?下面来看看吧。
一、道路红线是什么意思
道路红线(boundary line of roads),指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道路红线一般是指道路用地的边界线。有时也把确定沿街建筑位置的一条建筑线谓之红线,即建筑红线。它可与道路红线重合,也可退于道路红线之后,但绝不许超越道路红线,在红线内不允许建任何永久性建筑。
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建造。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规定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通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1)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 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3)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道路规划红线:一般称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
建筑红线由建筑红线和建筑控制线形成的的相对位置关系,体现建筑退界。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1、基地内如有上述不同的三条线,那么由道路中心至基地的顺序基本上为:道路红线、用地红线、建筑红线。
2、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也就是说,基地某一边的某一部分一定有道路红线。
3、道路红线与用地红线常有可能重合,也可能是不同的规划边线!这两条线之间的用地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它属城市用地,建设单位不得占用。建筑的任何突出物均不得突出用地红线。
4、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常在用地红线范围之内另行划定建筑红线(建筑控制线),以控制建筑物的基底不超出建筑控制线(请大家注意:这里指的是“基底”二字)。两条线之间的用地建设单位可以做为地面停车、绿化等功能使用。地下建筑可以越过建筑红线,但万万不能超出用地红线
用地红线和建筑控制线不是一回事,个别构件可以伸出红线,相关规定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4.2 建筑突出物。
二、道路红线宽度
道路红线的划定是与城市规模、宽度标准道路性质、两侧用地、交通流量等等有关的。但是,过宽的道路形成的空间阻隔已经成为城市规划的弊端之一。城市道路的主要服务对象应该是人,而不是机动车。在大城市级别以上的城市,快速路及服务于机动车通勤的交通性主干路道路红线以50~60米为宜,主干道道路红线以36~50米为宜,主要为道路两侧生活用地服务的次干路不宜大于30米。支路的宽度在24米以下为宜,在规划时必须注重密度的提升而非宽度的增加。道路具体红线确定时,主干道要考虑道路是交通性还是生活性、过境性还是区域性、是否为景观性道路、流量对道路机动车道数的要求、两侧用地对人行道、自行车道宽度的要求等。
三、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的区别
用地红线是围起某个地块的一些坐标点连成的线,红线内土地面积就是取得使用权的用地范围。
用地红线(boundary line of land;property line):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与建筑红线相比,用地红线词义明显宽泛。只要是在所属用地红线内的施工,都不受外界的影响(噪音、粉尘方面的污染除外)。
举例说明
如果建筑远离城市或道路,建筑竖向(不包括地上一层)可以不受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的约束,建筑可以做成倒锥形的结构,下小上大的形式,是解决用地面积紧张的一种方法。
这种方法在香港、台湾、日本等用地紧张的地区较多。
以上文章对道路红线是什么意思做了解释,想必你也有所了解。若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继续关注土巴兔装修网。
用地红线退让规范
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被视为我国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三条红线。部分尚在划定中的它们将共同构成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影响每一寸土地的命运。
近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三条线”划定的基本原则、具体要求和管制规则,为全国统筹划定三条控制线提供了政策依据。“三条红线”目前划定进展如何,在“多规合一”的背景下未来又将如何展开统筹划定?日前,自然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进度:农田已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尚在方案中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国土空间“三条红线”的划定被提上日程。国家机构改革前,发展改革委、原国土资源部、原环境保护部、原农业部和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分别承担了推进三条控制线划定的工作,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全国划定了永久基本农田15.5亿亩,已完成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城镇开发边界方面,北京等14个城市的开发边界划定已完成,其他部分城市形成了初步成果。”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局长刘国洪介绍。然而,生态保护红线仍停留在方案阶段,尚未真正落地,截至目前,京津冀、长江经济带11省市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共15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
究其原因,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副局长孙雪东基于评估给出了分析:一是规则不明导致的矛盾冲突问题,由于过去国家层面未出台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未明确红线内可开展的人为活动,导致各方对红线划定和后续管理的理解落实存在分歧;二是延续了原来有的自然保护地存在的范围不准、边界不清、交叉重叠等问题;三是底数底图不一致,原来在红线划定过程中,需对不同底数底图的规划进行衔接,影响了生态保护红线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出现了生态保护红线与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之间的冲突。此外,三条控制线划定与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等规划衔接不够,存在空间冲突,也导致部分基础设施建设落地存在困难。
“因此,解决三条控制线之间的矛盾冲突正是本次《意见》出台的重要初衷。”孙雪东说。
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
国家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自然资源部承担了“多规合一”、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职责,原来分散在相关部门的三条控制线划定管理职责,也由自然资源部统一履行。
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成为解决“三条红线”目前存在的矛盾冲突、推进划定的契机。刘国洪介绍,《意见》明确,三条控制线出现矛盾时,采取以下处理规则:一是强化底线约束,体现保护优先。生态保护红线要保证生态功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坚持应保尽保、应划尽划,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要保证适度合理的规模和稳定性,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城镇开发边界要避让重要生态功能,不占或少占永久基本农田。
以上三个优先级的确立,成为“三条红线”划定的基本原则。“这是自然资源部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的重要举措。”刘国洪说。
同时,《意见》也给出了此前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调整纠错空间: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镇村、矿业权逐步有序退出;已划入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的,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其中,造成明显影响的逐步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
目标:到2020年年底完成“三条红线”划定落地
随着未来“三条红线”划定矛盾冲突的逐步化解,三条控制线的划定工作将加速推进。“我们将做到三条控制线不交叉不重叠不冲突。”刘国洪说。
根据《意见》,到2020年年底,自然资源部将完成三条控制线划定和落地,纳入全国统一、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形成一张底图,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实行严格管控。到2035年,通过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理,严守三条控制线,引导形成科学适度有序的国土空间布局体系。
为此,自然资源部已开展了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对所有国土空间的情况进行了系统“摸底”,为三条控制线的划定奠定了基础。同时,全国统一、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正在建立,他们将依照健全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最终形成一张底图。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意见》强调,为推进“三条红线”划定工作,三条控制线划定和管控情况将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刘国洪透露,接下来的一年时间里,自然资源部和生态环境部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三条控制线督察和监管,并将结果移交有关部门,作为地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绩效考核、奖惩任免、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三条控制线划定和管理工作负总责,各地将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有序推进三条控制线落地,根据地方实际制定管控细则,完善工作机制,更好发挥三条控制线对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的管控作用。”刘国洪说。
(本报记者 杨舒)
用地红线和建筑红线之间土地属于谁的
能遇上征地拆迁,可能是许多老百姓梦寐以求的事情。
但是拆不拆迁不是大家想的那样简单,如果因公共利益需要(比如扩宽道路、建设高铁、高速、轻轨等),确需要征收老百姓房屋或是土地的话,那么,相关部门一般也会先行确定具体的征收范围,不过,这个征收范围不是随随便便就能确定的。也不是说同村人或邻居家拆迁了,自己家也一定就在拆迁范围内。
在确定具体的征收范围时,相关部门通常会依据建设规划,相关的设计图纸,数据等材料,以及老百姓房屋居住、经营状况以及周边环境等因素确定最终的征收范围。
所以很多人会比较关注“拆迁红线”,如果自家被划到红线内,应该就是要拆迁的。那么什么是拆迁红线呢?
01
关于“房屋征收红线”的有关概念
征收拆迁时为了明确征收范围在该区域的航测图上通常要用红线标出征收范围的边界线,所以叫红线图。
红线图按不同用途叫法有所区别,比如房屋征收调查红线图,建设用地红线图,征用土地红线图等。一般情况下征地红线图,或房屋征收调查红线图比实际建设用地红线图的边界要略大一点,其目的是为了施工间距及拆迁相邻房屋拆迁界限误差等实际需要而适当加大。
通常,红线图是用于确定范围的。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也会有红线图。在确定征收范围时,会进行勘测定界,出具勘测定界图,也即征收红线图。如果房屋在红线图内,就属于征收范围内,房屋将会被征收。在征收红线图公告后,就意味着征收范围已经确定,此后被征收人对房屋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都不能获得相应补偿。
02
如何判断自家属于“红线”范围内?
首先,关注征收公告。
不是说某某村或是某某家被纳入征收范围,自己家就一定会在征收范围内,一般征收方在确定征收范围后,会发布土地征收公告或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征收公告内容中必须要有征收范围等事项,这也是有意在保障老百姓的知情权。所以,老百姓要想知道自己家有没有在拆迁范围内,那么可以在征收公告中找到答案。
其次,申请信息公开。
一般土地征收公告或是房屋征收决定会张贴在比较显眼的地方,比如说村庄路口或是公告栏里等,如果相关部门没有发布土地征收公告或是房屋征收决定,那么老百姓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 ,可以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03
红线范围内的搭建,补偿怎么算?
红线范围内临时抢建,拆迁补偿不予发放,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抢建的,改建、扩建、抢建部分是不进行补偿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04
一部分房屋在红线外,怎么补偿?
一般来说,征收房屋时不会对一个建筑整体一分为二的进行征收,但又因为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征收部门在实施房屋征收工作时必须受到建设规划红线的约束,不得进行任意突破。如果因规划不合理,致使整幢房屋的一部分未纳入规划红线范围内,征收部门就应该出于实用性、安全性等因素考虑,将未纳入规划的部分一并征收。
这一原则也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典型征拆案例的裁判规则中,该案中,“2010年,株洲市人民政府启动某大道建设项目,杨某的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之后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修改后的补偿方案,并作出了《征收决定》,征收杨某的整栋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杨某不服,认为其部分房屋不在该项目建设拆迁许可范围内,作出征收决定的部门无权征收其部分房屋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征收杨某整栋房屋超出了专项规划范围,但征收其房屋系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较高,如果只拆除规划红线范围内部分房屋,未拆除的规划红线范围外的部分房屋将人为变成危房,失去了房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整体征收杨某的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符合实际情况,也是人民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担当责任的表现。”
结合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因为征收规划不合理,导致被征收人的部分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外时,征收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房屋的情况,合理认定红线范围内房屋和红线范围外的房屋是否具有一体、不可分割性,此外,还要具体分析拆除对剩余部分房屋的功能、使用和安全造成的影响等。
不应该机械地理解法律,固执地遵守征收范围进行征收,而是应该基于实用性、居住安全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将未纳入规划的部分一并征收。
如果红线内只有一小部分,拆除后不影响其余部分的功能、安全和正常使用,那么可以保留线外部分。
来源:万典律师
用地红线内是否属于业主
春为岁首,农为行先。
2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这是新时代以来第13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凸显“三农”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位置,以及对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中央一号文件,既释放了政策红利,又划定了政策红线。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不仅要用好政策红利,不断强农惠农富农,也要不越政策红线,严防伤农害农坑农。
综合来看,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有10大禁止性规定,必须严格遵守,不越雷池半步。
禁项一
持续整治“大棚房”、侵占耕地“挖湖造景”、乱占耕地建房等问题,坚决遏制破坏耕地违法行为。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中央三令五申严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但一些地方仍存在破坏耕地违法行为,其中就包括借建农业大棚之名建“大棚房”、侵占耕地“挖湖造景”等。这些问题都是明令禁止的,但因其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特点,稍有放松就容易出现反弹回潮,所以必须保持高压态势,紧盯不放、常抓不懈。
禁项二
严厉打击农产品走私等违法行为。
受我国供需缺口较大、国内外农产品价差长期存在等因素影响,农产品走私问题屡禁不止。农产品走私不仅对国内市场农产品价格造成冲击、影响国内粮食供求平衡,而且对农产品质量、粮食安全甚至生态环境安全都带来隐患。短期来看,国内外农产品价格“倒挂”现象难以得到根本性改变,必须通过严厉打击,震慑走私分子“不敢”“不能”。
禁项三
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不得要求村庄规划编制全覆盖。
村庄规划是乡村振兴的基础性工作,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实践中,有的地方不重视村庄规划,很多村庄还处于无规划、自然发展的状态;有的地方虽然编制了村庄规划,但规划短板明显,或“水土不服”,或“千村一面”。乡村振兴,规划先行,但不能盲目追求全覆盖,执行中也不能“齐步走”“一刀切”,避免简单的定任务、赶进度和层层加码。
禁项四
持续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
基层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最后一公里”。近年来,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成效明显,但有些领域的形式主义依然花样较多。持续深化为基层减负工作,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严格控制对基层开展督查检查考核,才能让基层干部轻装上阵,腾出更多精力抓落实、干实事,更好凝聚起攻坚克难、砥砺奋进的合力。
禁项五
持续整治人情攀比、大操大办、厚葬薄养、散埋乱葬等突出问题,完善约束性规范和倡导性标准。反对封建迷信。
乡村振兴,既要塑形,也要铸魂。从当前农村的社会现状来看,虽然近年来各地在革除农村陋习、倡树文明新风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诸如人情攀比、大操大办等不良风气在一些农村地区依然存在。推进农村移风易俗,本身就是塑造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的过程,需要久久为功,聚焦突出问题持续整治,破除陈规陋习,厚植文明新风。
禁项六
防范遏制“村霸”、家族宗族黑恶势力滋生蔓延。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打击“村霸”和家族宗族黑恶势力成为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任务。这些隐藏在村落中的“毒瘤”,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法手段操控村务、侵占村民利益,严重危害农村地区政治生态、法治生态、社会生态。对“村霸”和家族宗族黑恶势力的打击,必须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持续推动平安乡村、法治乡村建设。
禁项七
健全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制度,不得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近年来,我国土地流转总体上是规范有序的,但一些地方也出现了违规操作的问题,比如违背承包农户的意愿、损害农民权益、改变土地用途等。承包地是否流转、价格怎么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决定权都在农户,农民说了算,不能下指标、定任务甚至搞强迫命令,硬把农民挤出土地。
禁项八
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
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保障农村居民户有所居的基本制度。城镇居民、退休干部等都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农村宅基地的适格主体,不能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一旦允许下乡买房,必然会挤压有限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源,甚至会挤占农用地,威胁耕地红线。在这个问题上,不能以任何形式开口子、搞变通。
禁项九
不对集体收入提硬性目标,严控集体经营风险和债务。
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实现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由于各地农村发展情况不一样,自然禀赋、发展阶段、产业结构各有特点,因此需要立足各地实际、因地制宜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对集体收入不提硬性目标,既是为了避免盲目下达任务,违背基层实际,片面追求数字增长,也是为了严控集体经营风险和债务。
禁项十
严厉打击农村各类非法金融活动。
近年来,国家积极扶持农村金融,但由于部分农民金融知识匮乏,加之不法分子利用虚假宣传、低息贷款等诱饵,使得农民容易陷入“惠农项目”的骗局中,面临较大的金融风险。农村非法金融活动危害农民利益,必须严厉打击。同时,广大农民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的道理,不轻信熟人宣传,不盲目投资、存款。
转自 | 南方+客户端(撰文 丁建庭)
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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