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加盟合同法律规定,特许加盟合同规定特许人对受许人有传授经营技术的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黄若军

特许加盟合同法律规定,特许加盟合同规定特许人对受许人有传授经营技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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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加盟合同范本

特许加盟是连锁企业快速扩张的最有效的方式。相比较于直营,托管,联营等其他的扩张方式,加盟是最受连锁品牌总部青睐的,最核心的原因在于速度极快,总部资金压力小,对于人才储备的要求低,风险相对较小等。

特许加盟也是一个系统的工作,从目标市场的选择,加盟商的筛选,意向的确定,招商会的举办,成交签约转化,开店选址,开业指导,培训支持,首配货调运等等,都是系统和繁琐的工作,需要一支强大的团队的支撑。

今天我们挑选其中的一个小环节来分析一下,也是无数创业者比较关注的内容,就是特许加盟店的合同。合同应该包含哪些内容,明确哪些费用,双方各有哪些权利和责任?以下直接带来一份某大型连锁企业的加盟合同示范,供所有创业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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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加盟合同概念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原标题:加盟网红品牌,特许经营合同你了解吗?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周倩

随着互联网流量经济、网红经济的盛行,加盟“网红品牌”成为许多经营者生财致富的重要选择。据了解,涉及网红品牌加盟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普遍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紧密关联,并多发于餐饮服务、母婴服务、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等诸多行业。大多被特许人会选择加盟一些广受网友关注的网红品牌,包括‘鹿角巷’‘炸鸡星球’‘分米鸡’等网红餐饮品牌,也包括‘爱亲母婴’等网红母婴服务品牌。”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召开“涉‘网红品牌’加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就近两年审理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案件特点、多发原因、认识误区以及法官建议进行通报。

加盟“某炸鸡”品牌未店,加盟费退吗?

2019年6月,刘女士在网上看到甲公司的“某炸鸡”餐饮项目招商广告,随即与甲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和品牌使用协议书,约定项目许可使用方式为区域代理,甲公司授权刘女士使用“某炸鸡”餐饮项目相关标识的范围为天津市南开区。项目标识许可使用期限自2019年7月30日至2020年7月29日止。合同签订后,刘女士并未进行招商,亦未自行开店。2020年8月30日,刘女士以甲公司对“某炸鸡”标志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以自己未实际开店且未实际使用甲公司的经营资源为由,主张甲公司全额退还加盟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根据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使用经营资源的权限范围,可以将特许经营合同分为单店合同和区域代理合同。单店合同一般是指,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在某个具体地址使用其经营资源,开设店铺。区域代理合同一般是指,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在某个区域内独家使用其经营资源的权利,即特许人不可在授权区域内开店,也不可再授权第三方开店,且被特许人在授权区域内可以选择自行开店或者是进行招商。也就是说订立合同后,特许人不得再在该区域许可他人使用其经营资源,相当于被特许人实际占用了特许人在该区域的市场资源。

案例中刘女士签署的是区域代理合同,虽然刘女士因其自身原因并未实际开店经营,但在被特许的区域,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已经被占用,被特许人要求解除合同和全部返还加盟费的诉请未获得法院支持。

谨慎投资,防止掉坑

该院副院长王元田介绍,“涉‘网红品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多发,一方面由于部分被特许人冲动签约后经营不善、利润未达预期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另一方面在于部分特许人夸大商业宣传或不积极履行对被特许人开展相关培训、不配合被特许人选址开店等合同约定义务,不履行如实披露的义务导致被特许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或撤销合同退还加盟费。

为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防止掉进加盟陷阱,针对涉“网红品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常见问题,法官刘丰建议,合同缔约前被特许人应审慎考察,特许人应如实披露信息;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诚信、规范履约;特许经营合同效力终止后,被特许人应及时停止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

海量加盟信息,哪个能信?

通报会现场,有人提出,针对网站上、手机上大量加盟信息,加盟条件优厚,但实际履行过程中,有些特许人存在着提供的商品质次价高、假冒品牌、有时提供的服务也不到位,不知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刘丰认为,诚实信用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也是当事人进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特许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欺诈被特许人的现象较多,而且鉴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实力”相差悬殊,被特许人往往难以举证证明特许人的欺诈行为。为此,在审判实践中,如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隐瞒重大变更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夸大经营资源,给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业务造成实质影响的,被特许人可以请求撤销或者依法解除该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在推广宣传特许经营业务过程中使用的广告或者宣传手册等资料通常应视为要约邀请;特许人就特许经营所做的说明和承诺对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的,亦可视为合同内容,特许人违反该说明和承诺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希望广大的中小投资者在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中遇到上述问题时,第一时间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杨晶

特许加盟合同主体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加盟开店很简单?只要交钱、签合同、稳定之后就能当甩手掌柜,坐等收益?天上不会掉馅饼,加盟商哭着喊着找企业维权的事件不在少数。要想不被“坑”,就要弄清加盟必需的“特许经营合同”里的门道。

4月25日上午10点,北京丰台法院召开第九期“月说新案”新闻发布会,帮企业和加盟者们盘点“特许经营合同”里的那些“坑”。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吃亏的多是加盟商

据丰台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张炎介绍,丰台区内西客站南广场、总部基地等地区特许经营企业聚集,因经营不规范引发了较多纠纷,给特许经营双方带来巨大损失的同时,也损害了特许经营行业发展。

从2018年至2020年,丰台法院审结特许经营合同纠纷179件,其中判决56件,调解29件,撤诉94件,调解率为16.2%。从受理的案件情况看,原告绝大多数为被特许人,诉讼目的为脱离合同约束;涉及行业较广泛,餐饮服务业占比大;特许经营明显不规范现象有所改善,暗中规避法律行为不断增多;特许经营模式以“商标+销售”模式居多;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期限较短现象突出。

此外,当前特许经营行业中存在谎称进口品牌或攀附海外关系,自称“享誉全球多年,进军中国市场”,实则,其所称的该国外企业集团确实真实存在,但与涉案特许企业无任何关系。

经营信息或特许经营资源披露不真实。或者“两店一年”条件张冠李戴,和产品供应“弄虚作假”等不规范经营的情况。

其中,“两店一年”条件指的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很多特许经营企业并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却宣称“经营多年,全国多家直营店”。还有一些特许人同时从事多项不同性质的特许经营活动,在其经营的所有特许体系中均宣称其符合“两店一年”要求。

为此,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刘琳琳公布3个实际案例,作出法律解释说明。

企业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 加盟者可解除合同

徐某于2017年9月与某投资公司签订具有特许经营性质的《餐饮业服务合同》,加盟某投资公司开发并管理的“某烤鱼馆”餐饮技术服务项目。合同签订后,徐某依约向某创业投资公司支付服务费用,该公司提供了协助选址、装修指导等服务。

经营期间,徐某发现某创业投资公司无特许经营资质,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且未进行特许经营信息的披露,同时对公司自身及品牌存在夸大宣传行为。故徐某诉至我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所交纳的全部费用及赔偿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满足“两店一年”的条件;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法律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该案中,某创业投资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两家经营时间一年以上的直营店,其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和提供持续经营指导的能力,该公司也明确表示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徐某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对于徐某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解释,特许人自身资质和经营情况,会直接影响到被特许人对特许人的资质、经营实力和加盟项目前景的判断,进而影响到被特许人决定是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该案认定,在特许人不规范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足以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被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以此提醒特许经营企业要强化市场主体责任,要合法合规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共同为营造高质量的特许经营环境努力。

加盟商可在“冷静期”内行使单方解除权

2017年8月5日,赵某与某餐饮管理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项目标识使用协议》和《服务协议书》,加盟某餐饮管理公司的“某派”奶茶项目。合同签订后,某餐饮管理公司给予赵某《商标授权书》《营运手册》等经营材料,双方就店铺选址进行了沟通。不久,赵某了解到其他从事“某派”经营的被特许人实际经营状况并不好,绝大多数处于亏损状态,从而对某餐饮管理公司承诺的盈利前景产生质疑。赵某在未开业的情况下,于2018年1月18日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适用单方解除权解除其与某餐饮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并要求返还合作费。

经审理法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该案中,在合同对单方解除合同的具体期限未有约定的情况下,赵某应当在其与某餐饮管理公司订立合同后的合理期间内主张其单方解除权。赵某与某餐饮管理公司于2017年8月5日即签订加盟合同,赵某于合同签订后的五个多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未证明其曾经向某餐饮管理公司主张解除涉案合同。在涉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仅为一年的情况下,五个多月的时间显然超过合理期限,故对赵某单方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表示,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规定系对于被特许人利益的倾斜性保护。但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无所限制。该案在合同未约定合理期限的情况下,确认被特许人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单方解除权,“单方解除权”并非可随意滥用的保护工具,只有合法维权才能得到司法保护。

庭长张炎提示广大公众,在签约加盟前,要对加盟项目进行充分了解。首先,要注意是否满足“特许经营合同”三大特征,其次,要做好“尽职调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网站,核实特许人主体信息和经营资质、经营情况等。再次,实地走访考察特许人和其他被特许人经营情况,审慎加盟。

文/王浩雄

编辑/宋霞

特许加盟合同冷静期多久

案情摘要

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霍某某签订《特许加盟合同》,由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许可霍某某使用与某手擀炸酱面品牌相关的经营资源。后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又与陈某签订新的《特许加盟合同》,约定由其在前述合同约定的地点开设手擀炸酱面连锁餐厅。上述合同对于经营区域及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均约定有条款完全相同的内容。后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天津市某面馆擅自销售非该手擀面品牌内的菜品等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起诉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认为存在两种解释:第一种是只有在被告未采购指定的原材料的情况下,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享有单方解除权;第二种解释是在被告擅自销售其它菜品未采购指定的原材料的情况下,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享有单方解除权。涉案合同违约条款系格式条款,对其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仅在被告未采购指定的原材料的情况下才享有单方解除权,而现有证据尚不能证实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故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依据不足。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特许经营合同中信息的非对称性决定了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特许人对于合同内容往往具有更强的控制能力,而被特许人在缔约能力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其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本案判决通过对合同中单方事先拟定的、为重复使用而设置的格式条款进行严格的审查,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且存在有两种以上解释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以此平衡双方利益,有效保护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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