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系长沙A公司的车间生产线的一名作业员,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其依法缴纳了社保。2019年3月22日,彭某在上班期间与同车间生产线的调机技工万某发生口角争执继而引发相互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彭某左小腿被砸伤,后经鉴定为轻伤一级。事发后公司管理人员随即报警处理,万某也因打架致彭某受伤而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经刑事审理后判决认定双方因工作琐事发生争吵,相互打斗致他人(彭某)轻伤,万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9年8月29日,社保部门作出了《长沙市工伤认定书》,认定彭某2019年3月22日在公司车间因履行职责受暴力伤害受伤属于工伤。公司对前述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查后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公司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职工因工作而受到暴力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彭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所受伤的事实均无异议且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已确认彭某与万某因工作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打斗,公司方未能提供客观有效的证据证明彭某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社保部门认定彭某伤情属工伤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公司方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
本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工伤认定案件,从一般企业管理者的角度来看,理所当然的会认为员工打架受伤不应被认定为工伤,但本案中彭某却因一个眼神与同事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打斗受伤,该伤情最终还被认定属工伤,主要的焦点集中在如何准确理解与把握工伤保险条例。
回归本案,为何公司的主张最终未能获得法院的支持,我们认为主要败诉的原因在于其无法自证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事实成立,即公司未能有效举证证明员工的伤情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在发生员工伤情事故后,仅仅系积极配合社保部门的调查取证,但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如用人单位认为员工的伤情不构成工伤时,没有及时且积极的向社保部门陈述不应认定工伤的书面意见,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固定相关证据材料,例如在本案中公司可采取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或经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请求查明打斗起因,必要时申请社保部门向公安机关调取相关笔录等。
综上,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各方的合法劳动权益均应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当然,最重要的一点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避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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