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不善裁员是否双倍赔偿,公司经营不好裁员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郝凝灵

员工给公司打工是件很不容易的事情,公司的经营来说是靠所有人员的努力的,但是也是有经营不好的时候,这个时候公司就会采取裁员的形式节省开支,使公司生存下去,那么公司经营不善裁员是否双倍赔偿呢?下面由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经营不善裁员是否双倍赔偿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裁员的时候,并不是支付双倍的补偿款,而是依据被裁员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进行支付的,工作越长获得的赔偿就越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被职工的经济补偿是以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确定的,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的,就需要支付1个月的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的,而1个月的工资是指被裁员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不超过1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裁员是集中的辞退员工,所以某些与个别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在适用。同时由于裁员往往牵涉面较大,因此在程序上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四川履正律所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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