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不善等原因需要裁员减轻财政压力,领导作出决策通知立刻下发,要求员工“打包”走人。这种情形称之为经济性裁员。那么,用人单位在经营不善时,是否可以裁员呢?请看下面的介绍。
一、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济性裁员是裁员二十人以上或者占企业职工人数百分之十的,并且用人单位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且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下: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经营不善属于上述第(一)、(二)项的情形。此时,用人单位如按规定履行通知、报告等义务后,是可以进行裁员的。
二、用人单位裁员的注意事项
即使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裁员,也需要遵守法定的程序。除要进行通知、报告等义务外,还需注意一个重要问题,即优先留用部分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因此,用人单位在制定裁员方案时,应当对现有劳动者进行梳理,审查是否具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者。如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将其列入裁员名单,否则将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面临赔偿义务。
需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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