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以村民配偶在城镇享受过福利分房为由,不予补偿安置,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皮然书

案情概况

1980年付某某与苏某某结婚,婚后户籍迁至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槟榔村民委员会槟榔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槟榔三组),务农。1998年4月,苏某某因病去世,生前系原海南省三亚市卫生防疫站科员。1993年12月,苏某某与原海南省三亚市卫生防疫站签订《三亚市职工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申领了201号住房一套。2017年11月9日,天涯区政府公布《三亚市天涯区抱坡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付某某位于槟榔三组的案涉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案涉房屋已拆除完毕。因补偿安置问题引发诉讼。

争议焦点

付某某是否属于《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的“原藉村民”;天涯区政府以付某某配偶在城镇享受过福利分房为由,对付某某不予补偿,是否符合《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

最高院观点

关于付某某是否属于《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的“原藉村民”的问题。《补偿安置方案》第四条明确第一类安置对象为“原籍村民”,并明确规定“原籍村民”是指户籍在槟榔村委会,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是槟榔村委会常住人员,具有槟榔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付某某在原审中提交了证据证明其户籍在槟榔村委会,在槟榔村委会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案涉房屋系其在槟榔村的唯一住房。槟榔村委会及槟榔三组亦出具证明,证实付某某系槟榔三组原籍村民。因此,原审认定付某某属于槟榔三组“原籍村民”身份,并无不当。

天涯区政府辩称付某某在海南省三亚市市区拥有过房屋,不属于槟榔村的常住人员。但根据天涯区政府提交的证据,该套房屋已于2014年1月21日转让给他人,天涯区政府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付某某实际并未居住在槟榔村,因此,天涯区政府该项辩论意见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付某某要求天涯区政府按案涉《补偿安置方案》中“原籍村民”的安置标准对其进行补偿安置,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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