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行终11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林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冯超,重庆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常某,区长。
林某某因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行初2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林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林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林远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律师观点分析
因重庆沙坪坝区人民政府2019年4月作出沙府发[2019]8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磁器口金碧正街项目的征收决定》,林某某对该沙府发[2019]8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磁器口金碧正街项目的征收决定》不服,认为补偿标准过低,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与重庆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多次协商,最终促成和解,林某某撤回上诉,获得了公平的补偿。
律师点评: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建议当事人应尽早委托律师介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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