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没有约定房贷由谁偿还需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一方取得房屋,房贷一般由取得房屋的一方偿还。如果离婚时没有对房产进行分割,房产仍属于共同财产的,房贷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如果属于一方个人婚前房贷,房子属于该方个人财产,房贷也应由其个人承担。
(2022)京0106民初29697号民事判决及二审(2023)京02民终6746号判决书对这个问题做出了判决:
双方《离婚协议书》虽未对涉案房屋剩余贷款偿还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但约定了男方应自离婚登记起十日内配合办理过户登记,在夫妻双方都对案涉房屋情况知晓的情况下,可以据此推定男方不负有其他支付房屋解除抵押费用的义务,在房屋过户后,也不再负有还款义务。
另外,根据男方和女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就涉案房屋过户一直在沟通,女方以无法提供款项解除抵押为由一直未积极配合房屋过户。
从双方的聊天中,也可以看出剩余房屋贷款由女方进行偿还。女方辩称,剩余贷款包含在其给付男方的补偿款中,但约定补偿款75万元,剩余房屋贷款80余万元,明显不符合常理,对其该项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故对于男方要求女方偿还其垫付涉案房屋贷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数额低于实际垫付数额,对此法院不持异议。
另女方辩称房屋尚未过户,其给付补偿款的条件尚未成就,但涉案房屋未过户不是男方原因所致,系其未积极配合所致,故对其该项意见,法院亦不予采信,其应按照约定时间给付男方补偿款。故对于男方要求女方给付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
一、女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男方垫付的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案涉房屋贷款13515.54元;
二、女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男方案涉房屋补偿款750000元。
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因此,从权利义务相对等的角度去考虑这个问题,离婚后的房屋贷款应由取得房屋一方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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