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假合同章签订合同算得上合同诈骗吗
使用假合同章签订合同是否构成合同诈骗,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一)主观故意方面。若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知使用的是假合同章,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等欺诈的主观故意,意图通过欺骗手段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获取不当利益,这种情况下可能构成合同诈骗。比如,为骗取货物,用假章与供应商签采购合同后将货物变卖私吞。
(二)客观行为及后果。要看该行为是否使受害者遭受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者其他损害。若虽使用假章签订合同,但并未给对方造成实质性损失,或者在后续能够及时纠正、弥补,可能不构成合同诈骗。例如,因疏忽用了假章,但及时更换并履行合同义务,未对对方造成不利影响。
总之,仅使用假合同章签订合同这一行为本身不一定就构成合同诈骗,关键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以及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
二、可撤销合同属于诈骗犯罪签订的合同吗
可撤销合同并不一定属于诈骗犯罪签订的合同,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一方面,可撤销合同的情形通常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这里的欺诈等行为虽影响合同效力,但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比如,一方在交易中对商品的某些性能略微夸大,使对方产生误解而订立合同,此合同可能构成可撤销合同,但不一定构成诈骗犯罪。
另一方面,诈骗犯罪签订的合同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而签订的合同。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恶意,且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并达到一定数额标准。例如,虚构根本不存在的工厂产能与他人签订大额供货合同并收取预付款后消失不见,这构成诈骗犯罪,该合同当然无效,而非可撤销。
综上,可撤销合同与诈骗犯罪签订的合同不能简单等同。
三、如何界定合同诈骗罪与一般经济合同纠纷
合同诈骗罪与一般经济合同纠纷存在明显区别,可从以下方面界定:
(一)主观目的。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通常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且无履行合同的诚意与实际行动;而一般经济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虽可能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违约等情况,但主观上并不想非法占有对方财物,而是希望通过协商、补救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或解决纠纷。
(二)客观行为。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常采用虚构事实、伪造证件、假冒身份等欺诈手段诱使被害人签订、履行合同;一般经济合同纠纷中,当事人的行为多是因经营困难、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并非故意欺诈。
(三)履行能力与履行行为。合同诈骗者通常无实际履行能力或仅有部分履行能力却谎称有完全履行能力,且不会积极履行合同;一般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一般有一定履行能力,也会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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