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能否建立劳动关系,退休返聘人员劳动关系怎么处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钱涛

长沙曲某贤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2001年4月,60岁以上的曲某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退役之后,曲某贤突然觉得生活失去了乐趣,自己身体还算可以,于是打算再干几年。2005年9月,曲某贤申请了一家私营企业,这家企业的负责人说曲某贤已经退休,双方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12月,曲某贤在上班路上发生车祸,右腿粉碎性骨折。随后,曲某贤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则认为:曲某贤的情况虽然符合工伤认定的实体条件,但由于他是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因此无法进行工伤认定。曲某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经过审判,法庭驳回了曲某贤的诉讼请求。

根据人们的理解,劳动关系是一种付出劳动,一种接受,双方形成一种关系。但《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劳动关系概念并不完全相同。“劳动关系”的范围通常是宽泛的,《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不是指所有劳动者在社会劳动时形成的全部劳动关系。

本文仅涉及退休返聘人员的主体资格问题,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因此,根据我国现行规定,60岁的男性劳动者是我国规定的退休年龄。男性劳动者只要年满60岁,退休是义务而非权利。按照规定,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职工,退休后,实际上已经丧失了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的人当然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长沙曲某贤已退休退休者,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已经不具备,与该私营企业不能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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