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继承权的放弃 (《民法典)第1124条第一款)
《民法典》第1124条第一款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也就是说,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民法典》第124条第一款;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 (一)》)第35条]
1、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3条]
2、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4条]
3、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继承人没有表示的(“单纯沉默”),视为接受继承(《 民法典》第1124条第-款)。换言之,继承人不能以“单纯沉默”的方式放弃继承权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民法典》继承编(一)》第32条]解释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 (一)》第37条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 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据此,放弃继承权具有潮及力,溯及到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自始不享有继承权。
1、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 决定是否承认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6条第一款]
2、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6条
受遗赠权的放弃(《民法典》第1124条第二款)
时间: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肉可以明示 或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
1、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
2、六十日期满,受遗赠人未作表示的(“单纯沉默”),视为放弃受遗赠。换言之,受遗赠人可以“单纯沉默”的方式放弃受遗赠权。
具有溯及力,溯及自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死亡时)即丧失受遗赠
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的,表示不得撤回效力权。须注意: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不能撤回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24条第一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法条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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