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方式(处理遗产的顺序)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被继承人死亡后,依序按照以下顺序处理遗产:
第一,遗赠扶养协议;
第二,遗嘱;
第三,法定
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的五种情形(《民法典》第1154条)
《民法典》第115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温馨提示:代位继承权仅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
一、概括继承
“概括继承”,指遗产包括积极遗产( 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权利)和消极遗产(被继承人生前负担的债务和应当缴纳的税款),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应一并继承 (“概括继承”)被继承人的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
现实中,被继承人作为当事人一方订立的合同尚未清偿的,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法定承受”被继承人的合同地位(自动替代被继承人成为合同当事人); 继承人有二人以上的,共同法定承受。
相关法条:
1、《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2、《民法典》第1161 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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