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股权质a押、公司破a产清a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民间借dai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广州与职业借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吗?
律师解答:虽然与职业借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可能无效,但实践中很难认定债权人的职业借贷人,基本上法院都不会以此判定借款合同无效,所以以此为主张进行诉讼的时候需慎重。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之二,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朱某上诉认为,郑某系职业放贷人,其出借资金并非其自有资金,且明知借贷资金用途非法,但朱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不足以证明上述事实,朱某所提出的其他事由并不属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朱某上诉认为郑某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但从本院查询的广州两级法院诉讼关联案件情况来看,郑某仅有与朱某之间的7件民间借贷案件,不存在其他民间借贷纠纷,故本院难以认定郑某存在经常性、营业性的放贷行为。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朱某上诉主张六案借款合同无效,缺乏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六案借款合同系出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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