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替工人员在劳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致残,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韩琬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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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和赵某是同村好友,李某在货运公司当搬运工,赵某在建筑工地当小工。某日,李某因病不能上工,便委托赵某替他一天。当天赵某正好轮休,便答应了李某的要求。赵某在搬运货物过程中,被一块从车上掉下来的地板砖砸伤了脚,经医院诊断为:右足第2-3趾骨骨折。那么,替工人员在劳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致残是否属于工伤?

律师答疑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者要想享受工伤待遇,其前提必须是本单位职工,且受到的伤害必须是因工作造成的。替工人员遭受的伤害虽然是因为在货运公司工作造成的,但其既非货运公司员工,也未和货运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替工时未征得货运公司同意),所以不构成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次,虽然替工人员的情况不构成工伤,但不代表替工人员不可以向公司索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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