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通俗一点来说就是当事人之间就某些专属事项进行约定而达成一致看法后签订的协议,保险合同其实也算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合同,具体具有以下特性
1.不要式性。这主要是指保险合同或者协议的达成并不是采用特别规定的手段进行的,按照正常理解的订立方式即可。
2.附合性。这主要是指定式合同,是指一方按照拟定的模板给另一方,另一方同意后签字即可。
3.射幸性。这主要是指保险合同中的内容并不是一定能达到的,会存在一定的射幸情况,一般达成属于射幸情况。
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多种多样,以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最为重要。
一、投保单其实是一种更具有事先性的一种参保邀约,一般表现为要求对方订立保险合同,经保险人承诺,就能够成为保险合同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了。
二、暂保单可以看成是一种临时凭证,其具有一定的临时性,效力方面也具有期限性,并不是和保险单同等效力。
三、保险单往往是大家最熟知的,因其经常出现,同时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形式,是一种较为正式的书面凭证。
四、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的一种证明。保险凭证的效力与保险单的效力相同。如果正式保险单和保险凭证的内容有不同的地方或者存在某些争议点,应当采取保险凭证的条款。
五、批单是一种当事人之间通过自我意思表达然后双方同意后对内容或者各项条款所做出的一定改变、修改、调整,比较常见。批单的实际修改,由保险人出具。
经过今天的初步介绍,大家对保险合同肯定有个大概了解啦,不过呢,其实保险合同这一块的内容还是比较复杂的,有兴趣的可以多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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