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入
生活中,有一些人由于种种原因,同意做公司的“挂名”法人代表。这些人里,有的是受朋友所托,碍于情面而答应;有的是公司员工,担任法定代表人属于‘工作安排’;还有的只是为了获得相应报酬。有人说,我只是挂名的,公司有实际负责人,我们约定如果公司真出了问题我也不用担责。果真是这样吗?
我们先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今年春节前夕,有劳动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北京某信息科技公司支付他们的劳动报酬共计169.7万元。
按照法律规定,法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到庭谈话,然而来的却不是该申请执行人所说的公司老板李某,而是90后女子王女士。
王女士表示,自己目前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久前刚刚完成在工商管理机构的登记变更,李某是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与自己是恋人关系。
经法官介绍情况后,本来不以为意的王女士这才逐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联系不上男友李某的王女士泣不成声,反复强调自己的无辜。然而法官只会依法办事。
最终,王女士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被处以司法拘留15日。
二、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虽然只是挂名法人代表,但是一经在工商登记中登记备案,即具有了对外公示的效力。即使与公司的实际负责人签订了内部免责协议,由于不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因此无法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那么,挂名法人代表究竟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一)民事责任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法定代表人需要对自身行为及所属企业行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等人损害公司利益,法定代表人可能也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管实施了违法或侵权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必然对此承担责任。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签署了相关交易的决策文件或其他重要文件,那么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同样需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协助抽逃出资时的连带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协助公司的股东完成抽逃出资的,需对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破产程序中,未履行法定义务时的赔偿责任。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没有履行法律规定义务,造成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法定代表人需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同时,破产程序中,公司如有损害债权人利益,如恶意减少自己财产的行为,法定代表人也需就此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因公司诉讼、公司欠缴税款等原因,被采取限制出境以及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的风险;此外,进入破产程序后,法定代表人的人身自由会受到限制,不经法院许可,不得随意离开住所地。
5.社保入税后,根据2018年11月22日国家发改委等28个部门印发《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通知》,一旦公司在员工的社保缴费上出问题,挂名法定代表人会面临被列入黑名单的严重后果。
(二)行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企业法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
1、企业法人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而且,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往往还与所属行业有较大关系。比如在医药行业,药品生产企业从事违法行为,如生产假药劣药的,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处以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再如在环保领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可能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挂名法定代表人”虽然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但若明知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犯罪行为却不加阻止或放任实际控制人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特别是当挂名法定代表人参与公司具体行为的决策或在相关决策文件上签字,在单位犯罪情形下,法定代表人被认定对单位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风险极大。在2015年的天津港爆炸案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挂名法定代表人李亮就是个典型的例子。
(四)其他责任
除了以上提到的法律责任外,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挂名企业一旦出现问题,很有可能会影响挂名人的自身发展。比如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形的都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1.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2.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三、结语
作为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其法定的责、权、利是一致的。世上不可能有只享受权利和利益,而不承担任何责任的事情。特别提醒,当“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一定要慎重。当然,义务大于权利的事儿,咱不干也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