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警告影响期内晋升工资档次,党内警告影响期内再次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苗安

党内警告影响期内晋升工资档次,党内警告影响期内再次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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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警告影响期是多久

问:李某,中共党员、某县政府公务员。2019年8月6日,李某因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020年1月6日,又因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李某的党纪处分影响期怎样计算?

答: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在一定时限内担任党内外职务的资格会受到限制,这个时限就是影响期。规定处分影响期,是教育受处分党员、维护党纪严肃性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条例》)第八条规定了5种对党员的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在第十条至第十三条中,分别规定了不同处分的影响期。

但对于像李某这样在前一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如何计算影响期,目前党内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和做法也不尽一致。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笔者认为在党内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参照上述规定,计算执行党纪处分的影响期。一来,计算方法明确,可操作性强,二来,也有利于保持党纪政务处分在执行效果上的协调一致。

具体到李某的案子,《条例》第十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按照“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的计算方法,李某的影响期间应该是党内严重警告的影响期一年半,加上前一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7个月,一共25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因此,假如李某在2019年8月6日被给予的是留党察看处分,不论一年还是二年,对于其2020年1月6日又违纪应受处分的,应该直接开除党籍,此时不涉及新旧处分影响期计算执行的问题。(懿黎)

党内警告影响期满后解除程序

问:李某,中共党员、某县政府公务员。2019年8月6日,李某因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020年1月6日,又因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李某的党纪处分影响期怎样计算?

答: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在一定时限内担任党内外职务的资格会受到限制,这个时限就是影响期。规定处分影响期,是教育受处分党员、维护党纪严肃性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条例》)第八条规定了5种对党员的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在第十条至第十三条中,分别规定了不同处分的影响期。

但对于像李某这样在前一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如何计算影响期,目前党内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和做法也不尽一致。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笔者认为在党内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参照上述规定,计算执行党纪处分的影响期。一来,计算方法明确,可操作性强,二来,也有利于保持党纪政务处分在执行效果上的协调一致。

具体到李某的案子,《条例》第十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按照“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的计算方法,李某的影响期间应该是党内严重警告的影响期一年半,加上前一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7个月,一共25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因此,假如李某在2019年8月6日被给予的是留党察看处分,不论一年还是二年,对于其2020年1月6日又违纪应受处分的,应该直接开除党籍,此时不涉及新旧处分影响期计算执行的问题。(懿黎)

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

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真正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一以贯之反对和惩治腐败,不断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2024年4月22日至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考察时发表重要讲话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共分为五类,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警告是党组织对违纪党员提出的告诫,以促使其认识和改正错误。警告是最轻的一种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情节较轻、但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

严重警告是一种重于警告的较轻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性质和情节比较重的党员。

撤销党内职务属于较重的党纪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性质、情节严重,不宜再担任现任全部党内职务或某一个或几个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

留党察看是仅次于开除党籍的一种较重的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纪、但尚未丧失共产党员条件,不宜再担任现任全部党内职务的党员。

开除党籍是最重的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纪、已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

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影响和后果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其中,关于“一年内”“一年半内”的起算时间,是从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批准之日起计算。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影响和后果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留党察看处分影响和后果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需注意,这里的“二年内”,是指自党组织批准恢复受处分党员的党员权利之日起二年内,期间自留党察看期限期满之日起计算。

开除党籍处分影响和后果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统筹/黄婉华

视频/何沅恒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映武

受到党内警告影响期

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了党员的申诉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规定了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具体申诉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第五十八条还规定了变更政务处分决定的三种情形。因此,实践中,难免遇到党纪政务处分作出后需要变更的情况。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对于党纪政务处分作出后,因同一违纪违法事实需变更处分,处分影响期如何起算的问题尚无最新规定。如何准确把握,值得研究。

现行有关规定

原中央纪委监察部审理室曾对类似问题作出过规定或答复:《中央纪委监察部审理室关于在复审(复查)、复核中变更原处分后如何确定处分起始时间及解除处分期限的意见》(中纪审〔2000〕29号)规定,“变更后的行政处分轻于原处分的,其起始时间应从原处分决定之日起算,解除处分期限按变更后的处分解除期限执行;变更后的处分重于原处分的,其起始时间应从变更处分决定之日起算,解除处分期限按变更后的处分解除期限执行,但应扣除原处分已执行的时间。”中央纪委《关于将开除党籍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后留党察看的起始时间如何确定问题的答复》(中纪审〔2005〕43号)规定,“给予违纪党员开除党籍处分后又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的,留党察看时间应当从原批准开除党籍的时间算起,如原开除党籍处分的时间已超过确定的留党察看时间,应在改变处分时一并按规定程序恢复其党员权利。”

笔者认为,现行党内法规并未要求党纪处分影响期满后办理解除手续,《政务处分法》规定政务处分影响期满后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政务处分手续),但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的后果并没有改变,上述规定对于处理以上问题仍有指导意义。

实践操作

上述规定对于行政处分变更后影响期如何起算提出了较为明确的意见,党内法规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参照行政处分的上述答复,计算执行影响期是切实可行的,也有利于保持党纪政务处分在执行效果上的协调一致。但有的同志认为,较轻处分变更为较重处分时,影响期从新处分作出之时起算不太合理,因为变更处分系原处分决定机关的不适当决策所致,非受处分人的原因,这样执行不利于保障受处分人的合法权益,有两次处罚之嫌。

笔者认为,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关系到党员干部的政治生命,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一旦作出不宜轻易变更。但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深入,纪检监察干部认知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不断提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待已作出的处分决定,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变更处分决定,既是维护党员干部权利的有效途径,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自我纠错程序,在计算影响期的问题上既要考虑到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考虑到执行的可操作性。

一、处分变更后,解决职务、级别、工资等问题有据可依。《政务处分法》第六十条规定,“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或者薪酬待遇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公务员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工资待遇的,从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处分被减轻或撤销的,多减发或停发的工资予以补发。处分被加重的,少减发的工资予以扣发”。

二、轻处分变更为重处分的,从操作层面来看,从重处分决定作出时计算影响期相对合理。如果对原处分作出了加重的重新处理,则可能涉及被处分人的职务变动(如党内严重警告变更为撤销党内职务),如果从原处分决定作出时开始计算影响期,相当于将新处分的效力溯及到原处分决定作出时,在之前较轻处分执行过程中,被处分人的职务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成为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如,A处长2017年1月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9年3月处分变更为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如果新处分从2017年1月起算,则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A处长履行过的处长职责也应视作无效,这显然在实践中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按原中央纪委监察部审理室的规定,从重处分作出的时间开始计算影响期是相对合理的,而且规定中设置了扣减程序,即重处分的影响期应扣除原处分已经执行的时间,也最大程度兼顾了被处分人的权益问题。

综上,笔者建议在工作中,无论党纪处分还是政务处分,在没有最新的明确规定时,均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即“较重处分改为较轻处分的,从原处分作出时起计算影响期;较轻处分改为较重处分的,从新处分作出时起计算影响期,但应扣除较轻处分已执行的时间”。

(金海 作者单位:湖北省纪委监委)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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