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实生活中常常会遇到一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然在参与劳动的情况,常见的有工地工作的农民工、一些保洁人员、一些家政服务人员,一些搬运服务人员等等,当这些人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其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的问题该如何处理呢。本期就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首先,先搞清楚法定劳动年龄的范围:法定劳动年龄是指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退休年龄一般指男60周岁,女干部身份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其次,2015年12月4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渝人社发〔2015〕252号通知,解答了我们今天的问题——对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使用已办理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人员,不包括经有权机关批准延迟退休的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及其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并对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主体责任进行认定。超龄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超龄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经认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不适用《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赔偿。
四、超龄人员及其近亲属就赔偿金额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不属于劳动争议,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时,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用人单位申请赔偿,劳动者们不要因为自己超龄的情况而以为自己在工作中受伤会不受法律保护了,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最好是咨询律师、委托律师,让专业人士代为处理,才能够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获得最优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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