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机构应注意及时书写并保管好病历资料,避免纠纷发生后,因未书写病历或病历资料保管不当,导致无法提供相关病历资料,被推定过错进而判定担责。
以案释法:原告黄某某经被告某A咨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介绍,到被告某B医疗美容诊所(以下简称B诊所)做隆鼻整容手术。术后,原告黄某某被诊断为“鼻中隔中上端穿孔”。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原告黄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A公司和B诊所连带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整容手术费共计14万余元。诉讼过程中,原告黄某某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因B诊所无法提供黄某某的就诊病历,导致司法鉴定无法进行。依据法律规定,因B诊所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应推定其存在医疗过错;且因缺少病历资料导致无法鉴定,进而导致无法查清“B诊所的诊疗行为与黄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案件事实。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B诊所就黄某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如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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