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律师:李律师、张律师、曾律师当事人:高先生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1日8时40分,在北京市大兴区某路口,李先生驾驶车牌号为鲁XXXX的小型轿车(A车)由西向东行驶,高先生驾驶电动三轮车(B车)由北向南行驶,发生交通事故,A车前部进入逆向车道与B车右侧相撞后B车翻车,A车前部损坏,B车右侧损坏底盘损坏车身损坏,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高先生受伤。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高速路中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先生未按照指示交通标线指示行驶的过错行为,为全部责任,高先生无责。
案件分析
事故发生后,高先生前往北京某医院治疗,诊断为桡骨远端骨折(左),后高先生多次前往医院复查。经高先生委托,北京XX物证鉴定中心于2022年11月22日出具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高先生左腕关节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为90日。
处理结果
判决结案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高先生医疗费569.2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168 0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6954元,给付李先生垫付的医疗费1071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高先生护理费246元,误工费20 000元,交通费500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李先生给付高先生鉴定费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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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案中人身损害赔偿,为确定受损伤程度,受损害一方须经过具备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损伤程度进行鉴定,从而确定伤残等级。由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是这类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其重要性表现在不同的伤残级别所对应的赔偿数额不同,只有确定了伤残级别才能明确赔偿数额。人民法院正是依据鉴定书来判断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数额应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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