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侯某、郭某诚等招摇撞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间,被告人夏侯某、郭某诚、胡某川先后结伙,由夏侯某购置手铐、伪造的“人民警察工作证”等作案工具,通过“面具公园”手机APP搭识女性被害人后,利诱对方见面约会,借机假冒人民警察,以对卖淫人员查处、罚款的名义,向被害人索取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夏侯某、郭某诚结伙,至本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8号东晶国际公寓3号楼1906室,自称警察并向被害人孟某某出示上述“人民警察工作证”及手铐,声称孟某某涉嫌卖淫,不缴纳罚款将带回公安机关处理。孟某某遂按被告人要求向夏侯某支付宝账户转账人民币5,000元。2、2020年7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夏侯某、郭某诚结伙,至本市徐汇区东安路XXX号青松城大酒店,以上述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申某某人民币8,000元。3、2020年7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夏侯某、郭某诚结伙,至本市虹口区四平路XXX号天宝华庭2号901室,以上述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毕某某人民币8,000元。4、2020年7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夏侯某、郭某诚结伙,至本市普陀区绿地世纪城三期小区某室,以上述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8,000元。5、2020年7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夏侯某、郭某诚与经郭某诚邀约加入的被告人胡某川结伙,至本市闵行区环镇南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上述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8,000元转账至胡某川支付宝账户后取现。
2020年8月1日,被告人夏侯某、郭某诚、胡某川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20年11月4日,三名被告人家属向公安机关退出全部赃款37,000元。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3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侯某、郭某诚、胡某川犯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夏侯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二、被告人郭某诚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被告人胡某川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侯某、郭某诚、胡某川先后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从重处罚,其中被告人夏侯某、郭某诚共计作案5次,骗取人民币37,000元,情节严重,被告人胡某川参与作案1次,骗取人民币8,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侯某、郭某诚、胡某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且家属代为缴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夏侯某、郭某诚、胡某川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夏侯某、郭某诚的辩护人以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且家属积极退赃等为由,请求的从宽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夏侯某的辩护人提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夏侯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郭某诚的辩护人提出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郭某诚积极参与实施5次招摇撞骗的作案,且分得赃款,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不予认定从犯,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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