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股东加速出资第一案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当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适用该规则,审理了一起加速到期案件,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案情简介: 北京某文化公司近年大环境不好企业效益差,拖欠了员工工资。 员工李某因拖欠工资仲裁公司,打赢劳动争议官司后,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终结本次执行。 后李某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张某为被执行人,理由就是股东没有实缴出资。 该股东张某当然不同意,股东认为自己180万的注册资本是认缴,实缴的出资期限是2035年,远没有到期。 确实,如果按原来九民纪要和执行相关规定,申请人需要证明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清偿能力,公司已经具备破产条件但是没有申请破产,债权人才能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加速出资到期。 然而现在新公司法加速到期的规定,只要公司有无法清偿的债务,债权人就可以主张没有实缴的出资加速到期,以完成对公司的出资。 北京法院该案裁判于2024年7月1日新法施行后作出,适用了加速出资到期的新规定。 此为第一步,这是新公司的明确规定,就是加速出资到期,要求股东将出资款缴到公司财产这个“大池子”,但并没有直接清偿给某一位具体的债权人,这意味着对于具体的债权人而言,想要直接获得清偿,并不能一步到位。 然而北京法院该案裁判,除了上述第一步加速出资到期,同时还使用了另一个杀手锏,也就是民法典中债权人的代位权规则。 本次北京法院利用加速出资到期+债权人代位权,直接合二为一、一步到位了:出资加速到期,股东就对公司具有一个到期应当履行的债务,此时公司的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权,可直接向股东追偿该笔出资款。
裁判结果: 认定股东张某应适用加速到期规则履行提前缴纳出资的债务+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案例解读: 本案是新《公司法》第54条股东加速到期制度的首例判决,西城区人民法院在本案中体现的裁判态度就是: 股东加速出资的资金并未进入公司资产的大池子中,而是依据出资加速到期以及债权人代位权直接一步到位判决股东加速出资到期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虽然本案在一份裁判中联合运用了加速出资到期和债权人代位权两个规则一步到位,这样的法律适用在法律界目前争议仍非常大。但该裁判已经作出,体现的就是优先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宗旨,也就是以后不论出资期限是否届满,只要公司有债务无法清偿了,股东就有义务在没有实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对于积极求偿的债权人是有利的,而对于股东而言就相对被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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