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 地 租 赁 合 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租方”)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住 所: 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国家政策,本着公平、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土地事宜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一、出租土地位置及面积
1.1. 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的土地(简称“出租土地”,东至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宗地四至图见附件一)出租给乙方使用,供乙方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及相关用途。
1.2. 出租土地的面积约为亩,由于地形不规整,实际面积在围墙定位后由双方丈量并共同鉴定,本合同下的出租土地面积以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
二、租赁期限
2.1.本合同项下土地的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期均指公历日)。
2.2.租赁期限届满,若乙方需继续使用出租土地的,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或承包的权利。
三、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3.1.乙方每年按 元/亩向甲方支付租金。
3.2.乙方按年及时向甲方支付租金。在确定租地面积,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乙方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第一年租金(即 年月 日至年 月日的租金),以后每满一年(12个月)向乙方支付下一年全年的租金。
3.3.甲方应于每次收到乙方支付租金的当日向乙方开具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
四、土地交付
4.1.甲方应于年 月 日将四至围墙及出租土地完整地交付给乙方。
4.2.若甲方未能交付全部出租土地,乙方将暂不支付甲方租金,直至甲方交付全部出租土地之日起开始起算。
4.3.如甲方超过第4.1条规定的交付日期 日仍未能交付全部出租土地,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4.4.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乙方对出租土地具有完全的占有、使用、管理、经营和收益的权利,甲方及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或干涉。甲方必须无条件保证乙方对出租土地的占用、使用、管理、经营和收益等权利。如因第三方原因影响乙方对出租土地的使用,甲方有义务排除妨碍,保证乙方的权益。
五、附属物
5.1.甲方同意将出租土地上现有的房屋、树木及其他不适宜乙方用途的所有附属物(简称“附属物”)一次性清除,甲方按照本合同第4.1条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之日,附属物应全部清理完毕。
5.2.为实现生产经营目的,乙方有权在出租土地上建造畜禽舍及进行其他配套工程和设施建设。
5.3.乙方在出租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种植的树木、安装的区内电力设施以及形成的其他一切附属物的所有权归属乙方,乙方对其拥有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4.租赁期满,出租土地上的建筑物、设备、电力设施、树木及其它一切附属物,乙方有权拆除。甲方拟取得该等财产的,由乙方有偿转让予甲方,具体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转让合同或协议。
5.5.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出租土地因国家或政府等原因被征收或征用的,有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设施、设备、林木、青苗及其它所有附属物的补偿金归乙方所有。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租金。
6.2.尽职尽责地维护、协调好周边环境,保证周边村组及村民不影响、不妨碍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做到零障碍。
6.3.不得干涉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乙方根据需要独立自主地确定政策内经营项目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甲方不得进行任何阻碍、干涉和影响。
6.4.提供道路、水、电、热、通讯、排水、排污等便利,确保道路直通乙方场区门口,供电到位,满足使用,乙方能够正常使用水、通讯、排水、排污等,同时甲方须保证周边村组及村民不得阻碍、影响乙方正常通行、通水、通电、通热、排水、排污等。
6.5.认真、全面履行本合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合同期满前解除本合同。
6.6.在整个建设期间所涉及的政府(包括但不限于林业、农业、畜牧、环保、规划、国土、水利、交通、发改委、防疫、质监等)公共关系事宜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在租赁期内涉及除租赁费之外的任何费用(含任何行政部门或公共管理机构收费)由甲方承担。
6.7.保证乙方场区的相对封闭性,即场区内外不设与养殖生产活动无关的道路。
6.8.积极协调、落实并保证乙方充分享受国家及地方规定的一切用地、税收、招商引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及财政补贴,为乙方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6.9.负责与政府协商,确保国家政策性福利与农民同等享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0.独立自主地从事畜禽养殖经营,甲方不得进行任何妨碍,干涉和影响。
6.11.根据经营需要,有权进行重新规划,重新建设,增加建筑物、种植树木及进行各种设施的安装和建设,地上建筑物、种植物、设施及其他所有附属物的所有权归乙方,乙方自主自行处理,有权对外转让或拆除,甲方不得干涉。
6.12.本合同有效期内,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及性质的前提下,乙方可自主决定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转租给他人使用,而无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6.13.在确定租地面积,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乙方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第一年租金,以后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土地租金。
七、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7.1.甲方承诺,其对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及附属物拥有完全的处分权,有权将土地出租给乙方使用及将附属物清除。
7.2.甲方承诺,出租土地不属于基本农田,也不存在违反国家关于规模化养殖用地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的任何其他情形,符合法律法规有关畜禽养殖的规划、环保、防疫等要求,完全满足乙方从事畜禽养殖经营之目的。
7.3.甲方承诺,出租土地未被承包或出租给第三人,亦未将附属物向第三人出售,出租土地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限制性的权利。本合同签订前发生的与出租土地及附属物有关的一切债权、债务或责任,由甲方承担。与出租土地及附属物有关的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7.4.甲方承诺其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必需的授权,并负责办理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经村民会议民主审议有效通过、将本合同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等,以保证乙方承租土地的合法有效性。如因甲方原因或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导致本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的,甲方应返还乙方支付的租金以及在本合同项下支出的其他一切费用。若由此给乙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赔偿。
7.5.为充分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甲方已就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出租事宜向全体村民发布了书面公示,公示有效期内,甲方未收到任何关于主张优先权的请求。
7.6.甲方承诺,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不会将出租土地发包给乙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
八、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8.1.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修改、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由双方共同签署后,按约定条件生效。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8.2.若本合同第七条中所述甲方的声明与承诺与事实存在任何不符或甲方存在其他隐瞒或欺诈行为,以及甲方无法履行所述承诺的,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由此给乙方造成任何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其全部损失。
8.3.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九、违约赔偿及争议解决
9.1.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做出的声明与承诺,或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由此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另一方的全部损失。
9.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10.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0.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
10.3.本合同一式五份,由双方盖章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土地租赁合同》之签字盖章页)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鉴证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 订 地: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 宗地四至图
附件二:附属物清单
附件三:村民会议决议
村
村民会议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村于 年 月 日召开村民会议,共 户的代表出席本次会议,超过全村户总数的2/3。
经与会人员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同意将位于本村 的土地,共 亩,其中耕地 亩,退耕还林地 亩,荒山林、荒坡 亩,陡沟、深沟、陡坡、石头岭(无法利用) 亩(宗地情况图见附件)出租给 使用,供其用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及相关用途;出租期限为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每亩土地每年 元, 。
二、同意将出租土地上现有的附属物(详细附属物清单见附件) 作价 元(“转让款”)一次性转让给 。
本次会议应到户代表 名,实到 名,通过举手表决,投赞成票为 名,占出席户数总数的 %,投反对票为 名,占出席户数总数的 %,投弃权票为 名,占出席户数总数的 %,本次决议为有效通过。
出席会议户代表签字(如户数太多可加附页):
村民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村第 村民组
村民会议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组于 年 月 日召开村民会议,共 户的代表出席本次会议,超过全组户总数的2/3。
经与会人员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同意将位于本村 的土地,共 亩,其中耕地 亩,退耕还林地 亩,荒山林、荒坡 亩,陡沟、深沟、陡坡、石头岭(无法利用) 亩(宗地情况图见附件)出租给 使用,供其用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及相关用途;出租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每亩土地每年 元, 。
二、同意将出租土地上现有的附属物(详细附属物清单见附件) 作价 元(“转让款”)一次性转让给 。
本次会议应到户代表 名,实到 名,通过举手表决,投赞成票为 名,占出席户数总数的 %,投反对票为 名,占出席户数总数的 %,投弃权票为 名,占出席户数总数的 %,本次决议为有效通过。
出席会议户代表签字(如户数太多可加附页)
村民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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