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23年7月1日5时许,王某与赵某、李某一起到村口附近的湖边钓鱼。因未经承包人的许可,在钓鱼过程中,发现有巡湖的人来了,三人担心被发现就离开了。返程途中,王某手持撑开的鱼竿走在前面,不慎触到高压电线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该地段供电方系某供电所,用电方系村委会,双方签订了高压供用电合同。王某家属应当如何救济? 笔者分析 本案中,受害人王某系因高压电击死亡。某供电所作为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高压用电,村委会作为用电方向供电方支付电费。供电所在涉案高压线路上从事高压电能输送,并获取经济利益。故供电所对输电线路上的高压电流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其应是涉案高压线路高压电能运输的经营者,系从事高度危险活动的经营者。供电所应对受害者王某的死亡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案中,王某生前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手持鱼竿从高压线下经过时,应当对其行为存在的风险有充分认识,其未经允许私自到他人鱼塘钓鱼的行为也违背公序良俗,应予否定评价,王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故可以减轻供电所的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王烨雪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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