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李某与张某是夫妻关系,李某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刑,蔡某是该案被害人,李某与张某曾共同向蔡某出具还款协议。后,蔡某对李某、张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
本律作为张某的代理人,出具了答辩意见,法院裁定驳回蔡某的起诉。
答辩状
答辩人(一审被告):张某,女,汉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一审原告):蔡某,男,汉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答辩人蔡某诉李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人针对其诉讼理由答辩如下:
一、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二、事实和理由:
1、被答辩人蔡某诉李某、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刑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2013]229号)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也就说,刑事案件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因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物质损失或人身损害,但不包括经济损失。本案涉案事实已经被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李某犯诈骗罪,并对被答辩人蔡某进行诈骗的钱款的经济损失责令退赔。因此,被答辩人蔡某无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被答辩人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
2、李某涉嫌诈骗刑事犯罪一案中,法院已经依法判决李某对被答辩人蔡某进行退赔,被答辩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被答辩人进行偿还借款及利息属于一事二罚、重复评价,增加司法诉累。
刑诉法解释第176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也就是说,如果不能追缴赃款赃物或被告人不能退赔,则在量刑上一般不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在被告人接受从重处罚之后,又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对同一事件重复评价。追缴、退赔与民事赔偿是二个不同的概念,主体不是平等关系:刑事是公法范畴,民事是私法范畴,不能要求同一个案件既要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又要作为民事纠纷来解决。
同时,如果不加限制,则必然会有大量的此类案件进入民事诉讼,使原本已经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的审判与执行工作更是雪上加霜;如果明知是无法执行而进入诉讼程序属不当之诉,最终导致法院的权威受损;如果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起诉,当事人为此要缴纳诉讼费,势必造成当事人更大的经济负担,更不利于社会稳定。
3、贵院即使受理此案,答辩人对李某诈骗被答辩人蔡某钱款事实完全不知情,最终应该由李某本人承担,即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说,本案中李某诈骗蔡某的钱款全部用于其个人消费,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应该认定为李某的个人行为,与答辩人无关,即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案不属于贵院的受案范围,贵院已经依法判决李某犯诈骗罪,并对被答辩人蔡某进行退赔,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答辩人进行偿还借款及利息属于一事二罚、重复评价,增加司法诉累。同时,答辩人对李某诈骗被答辩人蔡某钱款事实完全不知情,应该由李某本人承担,即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被答辩人起诉李某、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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