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拒不执行探望子女等裁判的强制执行,民法典对拒不执行探视权怎么规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杨月

探望权是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是一项法定权利,而实践中的探望权往往涉及到父亲、母亲、子女多方的权利义务,在执行中不同于普通的执行案件。

(一)探望权的长期性与反复性

不同于一些普通的财产执行案件,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并不能在短期内执行终结。因为在子女成年前,无论父母是否离婚,双方均对子女平等地享有教育和抚养的权利,因此探望权的行使具有长期性与反复性,并不能在一次探望结束后就说权利已经终止。如果负有协助义务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来保证探望权的长期、反复行使。

(二)探望权行使的灵活性

由于探望权的行使涉及到父母子女的三方权益,当特定的客观事实发生时,探望的时间、地点以及是否能行使探望权也会随之变化。比如当在法律规定的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内子女身体不适或临时有事,又如未成年子女拒绝被探望,那么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应当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见,不得限制子女的人身自由强制执行。但是,如果是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故意藏匿子女、逃避探视,且在法院下达裁定书后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律规定处理。

探望权是基于亲权衍生出的派生权利,其设立的本意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尽可能减少因为父母婚姻关系破裂而对未成年人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因此,对拒不执行探望子女这一裁判的强制执行不同于普通的执行财产,应当同时兼顾强制执行和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原则,要最大限度地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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