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赔偿后向对方车主主张代位求偿权成诉,保险公司代位赔偿后谁起诉全责方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卞婉若

2022年6月13日,被保险人张先生驾驶车辆行驶至某事故发生地,与对方车辆相撞,致使双方车辆受损。张先生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和车损险。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对此事故负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赔付76300元后,向对方车主主张代位求偿权成诉。

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并非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约定权利。该类案件的管辖法院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本案中,双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后起诉第三者,应按照代位求偿权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即侵权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为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

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自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依据民事诉讼时效有关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时起计算。因此,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即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

本案中,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时间早于保险金支付时间,如按协议签订时间计算,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于律师主张按照支付保险金的时间计算诉讼时效,第一时间提起诉讼,避免了诉讼时效过期的问题。

案情发展

于律师与保险公司沟通后仔细研究了证据资料,结合对方车主提出的异议,主要归纳为以下几个问题:

保险公司主张的车辆全损的赔偿金是否合理;对方车主与被保险人达成的1万元和解协议已被法院撤销,该项费用是否需要从代位求偿的费用中扣除;保单中的车牌号与事故认定书中的车牌号不一致,是否为同一辆车;对方能否在本案中主张双方车损赔偿金相互抵扣。

第一,保险公司主张的车损赔偿金合理。首先,保险公司提供了现场车损照片、维修公司的车损确认明细表等相关证据,可以充分证明标的车辆的定损依据。其次,经律师调查,标的车辆在另一案件中已对维修费做过鉴定,根据鉴定结论,该维修费远高于保险公司认定的车辆全损的费用。因此,对方车主提出的车辆维修费远低于全损费用,应按维修费用标准进行赔偿的主张不能成立。最后,如果对方车主对车损金额有异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方车主应举证或向法院申请鉴定,否则,保险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成立。

第二,双方车主达成的1万元和解协议的费用不能从保险人代位求偿费用中扣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解协议为双方车主之间签订,对保险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和解协议被法院撤销后,该1万元应由被保险人返还给对方车主,不应主张在本案诉请金额中扣除。

第三,因标的车辆进行过转让,虽车牌号不一致,但是两个车牌号的车架号相同,说明保险单中的车辆与标的车辆属同一辆车。

第四,对方主张相互抵扣车损赔偿金不能成立。一是对方主张车损的时间已过诉讼时效。二是因为该车损并未经过保险公司定损,双方未能就抵扣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只能另案解决。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律师和对方车主经过多轮谈判沟通,双方达成调解。本案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律师专业、细致的办案态度,获得了各方的高度认可!

案件小结

在此,于律师建议保险公司在主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件时完善以下证据资料: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车辆维修发票、与维修公司签订的协议、车损情况确认书及修理项目清单、车损照片、银行付款凭证、索赔申请书、索赔权转让协议、保险赔款计算书。重点审查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是否负有赔偿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保险义务;对于即将过诉讼时效的追偿应及时通过EMS按照律师建议的标准发函中断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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