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区别和联系,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什么

公司法 编辑:罗艺

一、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存在一定区别和联系:

区别:

(一)主体资格要求不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需是具备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主体资格无特别限制。

(二)合同对象范围不同。仓储合同保管的对象一般是动产,且多为生产、流通领域的物品;保管合同对象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三)是否有偿不同。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四)成立条件不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达成合意即成立;保管合同一般是实践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联系:

一方面,二者都具有保管财物的性质,都以保管物品为主要内容,保管人都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另一方面,仓储合同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是在保管合同基础上发展而来,它在保管条件、保管要求等方面往往更为严格和专业。

二、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什么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妥善保管义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按照约定的保管方法或者有利于实现保管物价值的特定方法保管。若保管人擅自改变保管方法,对保管物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亲自保管义务。保管人应亲自保管保管物,除另有约定外,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若擅自转交,造成保管物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不得使用保管物义务。保管人一般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通知义务。当保管物出现可能影响其安全或价值的情况,如保管物发生损坏、灭失等,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寄存人。

(五)返还保管物义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有没有任意解除权

在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中,一般情况下,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而保管人通常不享有任意解除权,需分情况具体分析:

- 对于寄存人而言,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这是基于保管合同的性质以及保护寄存人利益的考虑,即便约定了保管期限,寄存人也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提前领取保管物。

- 对于保管人来说,若无特别事由,在保管期限届满前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因为保管合同的订立往往是基于寄存人对保管人的信任,保管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保管职责,保障保管物的安全。不过,如果存在法定事由,例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保管人可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总之,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有任意解除权,保管人一般需严格遵守保管期限约定,仅在法定情形下才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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