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弊端一般有哪些2025,格式合同的优缺点

债权债务 编辑:魏光明

一、格式合同的弊端一般有哪些2025,格式合同的弊端一般有哪些

格式合同的弊端包括违背契约自由原则、冲击契约正义以及体现缔约双方地位不平等。格式合同是指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全部接受或不同意的合同。其无效条款包括违反法律、欺诈胁迫、不公平免除义务或加重责任。格式合同产生条件基于社会经济基础,具有向公众发出要约、单方制定条款、无协商余地、书面形式和经济优势特征。

法律分析

格式合同的弊端如下:

第一,在一定程度上讲,格式条款的订立违背了契约自由的原则;

第二,格式条款的订立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契约正义;

第三,格式条款的订立体现出缔约双方当事人地位的相对不平等。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无效条款包括:

1、具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或者违反了公序良俗的事项;

2、具有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同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3、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不公平的免除自己的义务,或者加重了对方的责任。

格式合同的产生条件:

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格式合同的优缺点

法律分析:合同格式条款的优点是可以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节省双方的交易时间。缺点: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三、格式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般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格式合同的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二)格式合同具有稳定性和重复性。(三)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四)格式合同内容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五)格式合同地位上存在着不公平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四、格式合同的特点

法律分析:格式合同有以下特殊性:1、不可协商性,格式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无需与对方协商;2、持久性,格式条款由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可以重复使用;3、不平等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五、合同格式条款的弊端是什么

法律分析:第一,在一定程度上讲,格式条款的订立违背了契约自由的原则;第二,格式条款的订立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契约正义;第三,格式条款的订立体现出缔约双方当事人地位的相对不平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六、格式合同的优缺点有哪些

合同格式条款的优点是可以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节省双方的交易时间。缺点: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和动摇了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法律依据】《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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