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欺诈赔偿标准,价格欺诈和明码标价规定
大家好,由投稿人谈军瑞来为大家解答价格欺诈赔偿标准,价格欺诈和明码标价规定这个热门资讯。价格欺诈赔偿标准,价格欺诈和明码标价规定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价格欺诈的认定和处罚标准
“双十一”圆满落幕
“双十二”即将到来
大家是否已经摩拳擦掌
准备好剁手了呢
但是
别只顾买买买
面对购物中可能出现的套路陷阱
先跟着小编一起“get”一下法律知识再安心消费吧
什么是价格欺诈?
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一般以先提价后打折、付款价格不一致等为表现形式。
先提价后打折:部分商家会先将商品价格提高,然后在双十一期间进行虚假降价,给消费者制造一种打折力度很大的假象。
价格不一致:购物车和结算时的价格不一致,消费者以为享受了优惠,实际上支付的价格并没有变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
(二)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不一致;
(三)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价格促销行为。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维权途径
消费者可以先与商家协商沟通,如果沟通无效,可以向平台提起投诉,保存相关证据,然后向消费者协会进行举报。若对方存在价格欺诈行为,还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提起投诉要求介入调查。如果牵扯的金额比较大,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欣婷)
价格欺诈找哪个部门投诉
一年一度的
“双十一”购物又来了
你是否也往购物车里
添加了许多心仪商品
但当你面对
绕不开的“满减”“大促”“预售”
各种营销手段齐飞时
只有满脑子的冲冲冲
却忘了避不开的坑坑坑
......
不过不用担心
法报君为您准备了一份
“双十一”网络购物法律指南
一起来看
01
“双十一”前夕,商家营销短信不断“轰炸”消费者,违法吗?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商家通过手机短信营销,必须征得用户同意。2015年,工信部发布并实施《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对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违者,通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202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消费者有拒绝接收的权利,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的拒绝设置障碍,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网络交易经营者不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且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02
忘记付尾款,定金能否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忘记付尾款时定金是否退还需要分情况来看。如果是消费者自身原因,一般情况下,定金是不予退还的。消费者在网络提交订单后,合同即成立。合同成立后,消费者有按时付款的义务。若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后未能支付尾款,即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构成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如果商家存在过错,比如商家未按约定时间提醒消费者付尾款、商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等,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有权利要求退还定金,并且可能还会得到相应补偿。另外,如果合同中有特殊约定——例如约定了一定时间内未付尾款可退还部分定金等情况,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03
在消费购物中,哪些属于霸王条款?遭遇霸王条款如何维权?
消费者在商品购买链接上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提示——例如“预售商品不退”“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平台拥有最终解释权”“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法定排除商品除外)”等,这些看似是合约合意但实质属于“霸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通过网购平台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是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是定制物品、鲜活物品、报刊,或者是在线下载的音像制品、软件类的商品,那么是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
“双十一”购物,如果遇到霸王条款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维权:1.拨打12315投诉电话;2.向经营者所涉行业主管机关投诉;3.涉及侵权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04
商家“明降暗涨”,涉嫌价格欺诈吗?
先涨价后降价的行为有可能涉嫌价格欺诈,但具体是否构成价格欺诈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商家没有正当的成本增加等原因,仅仅是为了营造降价假象而先提高商品价格,随后进行所谓的“降价促销”,这种带有明显欺骗、诱导消费者性质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依据相关规定,商家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应明确标示商品的原价、现价、折扣等信息。如果商家在涨价后降价的过程中,故意模糊原价的定义,或者无法提供原价的交易票据等证明材料,也可能会被认定为价格欺诈。
如果商家的价格变动在合理的市场波动范围内,且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故意,那么一般不认为是价格欺诈。但在“双十一”等大型促销活动期间,消费者对价格的敏感度较高,如果商家的价格变动已经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即使在一定范围内的波动,也可能引发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遭遇此类情况,消费者应该截图保存价格变动前后的商品界面、消费凭证等证据,向电商平台或者消费者协会举报,并向商家进行相应的索赔。
05
快递运输途中丢失或被冒领,谁来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通常情况下,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网购商品,其交付时间为收货人的签收时间,此时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才转移至买受人。而在商品签收之前,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
另外,快递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或被冒领,责任承担方也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是快递公司在运输、仓储、派送环节因自身管理不善,如包裹丢失、未按规定流程派送导致被冒领,快递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商家在发货环节出现错误,比如把包裹交给了不可靠的第三方物流,或者填写快递单信息错误等,导致包裹后续出现问题,则商家需要承担责任;若存在第三方故意盗窃快递或者冒领,并且有证据证明快递公司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第三方需承担侵权责任。另外,若因收件人自身原因导致包裹丢失或被冒领,如收件人告知快递员将包裹放于门口丢失,这种情况下收件人可能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06
发现网购商品有质量问题,该如何处理?
“双十一”网购商品收货后发现有质量问题,首先应第一时间联系商家,向其反映质量问题,并提供照片、视频等证据,要求商家退款、换货或者维修。多数正规商家会积极解决。若与商家协商无果,可以向购物平台投诉,详细说明情况,平台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调解。平台通常有相应的售后处理机制。如果平台介入后仍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通过拨打12315热线或在其官方网站上进行投诉,消费者协会依据具体情况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另外,对于价值较高、质量问题严重且其他途径都无法解决的商品,可以考虑寻求法律帮助,如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 青海日报
价格欺诈的认定和处理
一年一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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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不开的“满减”“大促”“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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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不用担心
法报君为您准备了一份
“双十一”网络购物法律指南
一起来看
01
“双十一”前夕,商家营销短信不断“轰炸”消费者,违法吗?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商家通过手机短信营销,必须征得用户同意。2015年,工信部发布并实施《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对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违者,通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202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消费者有拒绝接收的权利,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的拒绝设置障碍,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网络交易经营者不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且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02
忘记付尾款,定金能否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忘记付尾款时定金是否退还需要分情况来看。如果是消费者自身原因,一般情况下,定金是不予退还的。消费者在网络提交订单后,合同即成立。合同成立后,消费者有按时付款的义务。若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后未能支付尾款,即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构成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如果商家存在过错,比如商家未按约定时间提醒消费者付尾款、商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等,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有权利要求退还定金,并且可能还会得到相应补偿。另外,如果合同中有特殊约定——例如约定了一定时间内未付尾款可退还部分定金等情况,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03
在消费购物中,哪些属于霸王条款?遭遇霸王条款如何维权?
消费者在商品购买链接上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提示——例如“预售商品不退”“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平台拥有最终解释权”“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法定排除商品除外)”等,这些看似是合约合意但实质属于“霸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通过网购平台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是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是定制物品、鲜活物品、报刊,或者是在线下载的音像制品、软件类的商品,那么是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
“双十一”购物,如果遇到霸王条款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维权:1.拨打12315投诉电话;2.向经营者所涉行业主管机关投诉;3.涉及侵权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04
商家“明降暗涨”,涉嫌价格欺诈吗?
先涨价后降价的行为有可能涉嫌价格欺诈,但具体是否构成价格欺诈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商家没有正当的成本增加等原因,仅仅是为了营造降价假象而先提高商品价格,随后进行所谓的“降价促销”,这种带有明显欺骗、诱导消费者性质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依据相关规定,商家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应明确标示商品的原价、现价、折扣等信息。如果商家在涨价后降价的过程中,故意模糊原价的定义,或者无法提供原价的交易票据等证明材料,也可能会被认定为价格欺诈。
如果商家的价格变动在合理的市场波动范围内,且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故意,那么一般不认为是价格欺诈。但在“双十一”等大型促销活动期间,消费者对价格的敏感度较高,如果商家的价格变动已经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即使在一定范围内的波动,也可能引发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遭遇此类情况,消费者应该截图保存价格变动前后的商品界面、消费凭证等证据,向电商平台或者消费者协会举报,并向商家进行相应的索赔。
05
快递运输途中丢失或被冒领,谁来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通常情况下,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网购商品,其交付时间为收货人的签收时间,此时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才转移至买受人。而在商品签收之前,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
另外,快递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或被冒领,责任承担方也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是快递公司在运输、仓储、派送环节因自身管理不善,如包裹丢失、未按规定流程派送导致被冒领,快递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商家在发货环节出现错误,比如把包裹交给了不可靠的第三方物流,或者填写快递单信息错误等,导致包裹后续出现问题,则商家需要承担责任;若存在第三方故意盗窃快递或者冒领,并且有证据证明快递公司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第三方需承担侵权责任。另外,若因收件人自身原因导致包裹丢失或被冒领,如收件人告知快递员将包裹放于门口丢失,这种情况下收件人可能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06
发现网购商品有质量问题,该如何处理?
“双十一”网购商品收货后发现有质量问题,首先应第一时间联系商家,向其反映质量问题,并提供照片、视频等证据,要求商家退款、换货或者维修。多数正规商家会积极解决。若与商家协商无果,可以向购物平台投诉,详细说明情况,平台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调解。平台通常有相应的售后处理机制。如果平台介入后仍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通过拨打12315热线或在其官方网站上进行投诉,消费者协会依据具体情况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另外,对于价值较高、质量问题严重且其他途径都无法解决的商品,可以考虑寻求法律帮助,如向法院提起诉讼。
感谢《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孟丽娜律师对本文提供的专业支持!
作者|朱婵婵
来源: 法治日报
价格欺诈行为处罚规定
“同一航班的机票,在航司客服和航旅纵横查询到票价为100,但通过OTA平台预定的实际支付价格却为796,这张机票到底多少钱?”近日,网友赵先生向纵览新闻记者反映,自己在某OTA平台上订的机票价格比航空公司官方查询到的票价贵了近700元。他认为机票的实付价应该与票面价格一致,对出现差价的情况表示质疑。
早在2016年中国民航局发布的《关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销售代理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已明确提到,销售代理企业不得向旅客额外加收客票价格以外的任何服务费,不得通过恶意篡改航空运输企业按规定公布的客票价格及适用条件、捆绑销售等违规手段,侵害消费者和航空运输企业权益。纵览新闻记者调查发现,赵先生的遭遇并非孤例,很多网友在OTA平台购买机票时出现实付价格高于票面实际价格的情况。
网民在平台购买机票实付价高于票面价近700元
今年9月份,赵先生花费了796元,在某OTA平台购买了一张9月23日从南宁飞往太原的机票。但最近,赵先生在查询此前机票行程信息时无意发现,航旅纵横显示该张机票价格为100元。自己花796元买的机票实际价格只有100元?如此大的差价让赵先生感到十分诧异,便拨打航司客服进行查询。对此,航空公司回复赵先生称,该张机票是预定人使用红包进行抵扣的,机票裸票价格为零,只有基建和燃油费用为100元。
赵先生订购机票支付页面(来源/受访者供图)
航旅纵横页面截图(来源/受访者供图)
感觉不对劲儿的赵先生,又将自己今年的其他机票也进行了核对,发现自己今年从太原飞往昆明、襄阳飞往太原的两张机票也出现了“差价”,且均为同一家OTA平台订购。
赵先生告诉纵览新闻记者,自己平常没有打印行程单的习惯,之前没有关注到这个情况,发现有问题后便马上向平台客服反馈,但结果并不尽如人意。“我从11月初就开始向平台投诉,刚开始平台客服不承认有差价,我又多次投诉反馈,耗了快半个月,客服终于承认的确有差价,但只愿意退差价,没有任何赔偿。”赵先生称,自己现在无法接受这个处理结果,准备向互联网法院起诉平台。
赵先生的机票实付价为何高于票面价格?某OTA平台的客服人员解释称,机票价格存在浮动,并且查询到该订单为旅行套餐产品,赵先生支付的金额是一个“打包价格”。对于如何处理机票出现差价的情况,客服回复称,“跟航空公司核实后发现,赵先生购买的这张机票裸票价格的确为零,只有基建燃油费用100元。但从后台数据看到,该张机票属于代理商提供,非平台直营,目前已经跟赵先生协商过,平台给出了退还差价的处理,但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
赵先生在OTA平台上开具的机票订单发票显示,销售方名称信息为”咸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记者未能获取到该公司联系方式,但通过天眼查APP查询到该公司为北京某优旅科技有限公司100%持股,记者多次拨打北京某优旅科技有限公司电话了解相关情况,但截至发稿前未能拨通。
多网友称遭遇“差价票”,有人在诉讼开庭前成功获赔
记者注意到,赵先生的遭遇并非孤例,在“黑猫投诉”网络平台,有多条关于“在OTA平台购买机票实付价格高于票面实际价格”的投诉帖,主要投诉内容集中在平台支付票价高于票面实际价格,平台拒绝退一赔三等。在社交平台上,也有许多网友发帖称自己遭遇了“差价票”,还有网友晒出了向互联网法院起诉平台的经验贴。
黑猫投诉平台关于”机票差价“的投诉检索结果(来源/网页截图)
网友方涛(化名)是其中为数不多通过发起诉讼,在正式开庭前收到OTA平台退回机票差价和进行3倍赔偿的消费者。
今年8月份,方涛通过某OTA平台下单了两张从北京飞广州的机票,共花费2603元,在机场打印行程单时发现,行程单上的价格是1040元,同预定平台实际支付金额存在1563元的差价,导致无法在公司财务报销。方涛便向购票平台进行投诉,客服回应称是由于包含旅行套餐,所以出现差价。但方涛坚称自己下单时并未选择任何旅行套餐选项,“后来平台只愿意退差价,我就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但都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所以我选择起诉平台。”方涛说。
在提交了一系列材料,经过审核等流程后,方涛终于收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于11月初开庭的通知。但就在开庭前两天,方涛收到了OTA平台法务打来的电话,称可以赔付机票价格3倍赔偿,以及原来机票的差价。至此,反复投诉沟通无果的赔偿,却在开庭前两天成功获得赔偿。
业内人士称“价格浮动”等回复是在混淆概念
记者注意到,对于“机票差价”的投诉,旅行套餐、价格存在浮动是平台给很多消费者的答复,这让很多消费者误以为出现差价是正常的,但有业内人士指出,这是“混淆概念”。
航空纠纷投诉处理平台Fedup受理过2万起投诉或咨询,其开发公司运营副总监吴晨晞在接受南风窗盐财经采访时解释了机票价格浮动的适用场景。“票价随市场波动,是在机票待售,也就是还没卖出去的情况下,会根据供需关系调整价格;但是消费者提交预订之后,后台数据已经把座位和价格实时锁定了,是不存在价格波动的。”吴晨晞称,消费者的大多数投诉属于后者,提交预订之后不存在价格波动。此外,吴晨晞还提到,与行程单价差相比,平台上的机票捆绑旅行套餐或增值包更难察觉和维权,这也是机票价格投诉的重灾区。
资深飞行博主刘博伊也告诉记者,由于很多消费者在出行后没有打印行程单的习惯,在购买机票后也就无法及时发现存在价格差,这类“差价票”也一直是民航局严查的红线问题。“这类机票‘阴阳价格’的投诉私信帖在我的后台不在少数,甚至我自己也曾遇到过这类情况。”
此外,有部分消费者会有误区,认为OTA平台就是靠赚取买票手续费来获利的。对此,刘博伊介绍,OTA平台盈利一般是通过从航司和旅行社获取返点佣金来获取收入。对于机票售卖,民航局在其2016年下发的《关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销售代理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提到,严禁销售代理企业向旅客额外加收客票价格以外的任何服务费,不得通过恶意篡改航空运输企业按规定公布的客票价格及适用条件、捆绑销售等违规手段,侵害消费者和航空运输企业权益。
律师:此行为或涉嫌价格欺诈,消费者可投诉
对于实付价格高于票面价的情况,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王尹律师向纵览新闻记者表示,根据《中国民用航空电子客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空运企业直销售票处和销售代理企业应使用合法的电子客票行程单,遵照政府有关管理规定进行销售,行程单上客票价格必须与实收金额相符。如违反该规定,依据《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空运企业直销售票处和销售代理企业应向旅客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责成相关主体对其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经营资质,并可转至税务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全面审查处理。
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该如何维权?王尹律师表示,消费者可以先向平台客服进行协商赔偿,如果协商无果,还可以向民航局投诉。此外,对于出现实付价格高于票面价的“差价情况”,消费者可以依据《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行程单上客票价格必须与实收金额相符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价格欺诈。
另据《检察日报》报道,对于部分代理商为获取更多利益,违规将实际价格更低的里程票、团队票加价出售给消费者个人,消费者很有可能出现高价买到“低价票”的情况。消费者在购买机票时,应及时保留交易记录、付款信息等凭证,同时通过航旅软件、行程单等途径查询真实票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主张权利。
来源:纵览新闻记者 朱荣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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