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8日上午10点,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随着这个收入的变化,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同命同价)同步进行调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都会变化,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为准,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数万元。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故,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3834元×20=876680元。2、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每年会有变化,每个地区标准也不一样。江苏省统计局每年公布的江苏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最新信息为年度分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最新数据。201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7200元,即2016年丧葬补助金为67200元/2=33600元;2016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2684元,即2017年丧葬补助金为72684元/2=36342元;2017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9741元,即2018年丧葬补助金为79741元/2=39870.5元;201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86590元,即2019年丧葬补助金为86590元/2=43295元;201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98669元,即2020年丧葬补助金为98669元/2=49334.5元。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