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参与检验过程的保全证据公证案,保全证人证言公证指导意见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陶灵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申请人广东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宜昌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购销合同》,由甲方向乙方购买工厂生产线上所用的铜管,合同标的金额肆仟余万元,标的物分批到货。2019年11月,乙方将第一批标的物运送至甲方厂区,标的物安装前,双方对标的物的质量检验结果产生分歧。为更好的履行合同,乙方决定将标的物取样送至上海材料研究所进行检测,为保证取样送检过程的真实性,乙方向宜昌市三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对乙方在甲方厂区就标的物取样并将样品送检的全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公证员受理申请人的公证申请后,先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及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进行了审查,之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对申请人的实地取样过程进行保全。取样当天,由申请人的代理人和公证人员一起前往甲方厂区,申请人的代理人安排安装工人对尚未安装和已安装的标的物各取一样一式两份,样品当场由公证人员封存,一份由公证人员收存后附卷保存,一份由公证人员和申请人的代理人一起送往上海材料研究所检验,样品从取样后至交至检验人员之前的全部时间段均由公证人员保管。上海材料研究所出具检验报告后,将检验报告直接邮寄给公证员,公证员收到检验报告后,由申请人的代理人和公证人员一同拆封检验报告。

在本次取样送检过程中,公证人员全程参与并予以保全证据,从现场取得样品时起,以及在长达一千多公里的送检路途中,样品均由公证人员全程保管,整个取样送检过程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2020年6月,在后续批次的标的物到货后,乙方再次向本处申请取样送检以固定证据,再次取样时,甲方人员和乙方人员均参与取样过程,更加保证了取样的真实性,为双方更好的履行合同打下基础。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9)鄂宜昌三峡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广东XX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XX县。

法定代表人:甲,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公证

申请人广东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于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来到我处,称申请人需对该公司销售给宜昌XX公司的一批纯铜管进行质量检测,现向本处申请对取样送检的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公证处对此项申请予以受理,并指派公证员刘XX、公证人员高X具体承办。

根据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的要求,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公证员刘XX、公证人员高X来到位于XX市姚家港王X所称的“宜昌XX公司”,公证人员跟随王某从标有“东1门”的厂门进入厂区,该厂区门口立有落款为“XX保卫部”的“警告”标识,王某带领公证人员来到其指认为食堂的建筑物旁,该建筑物南边的空地上堆放有一堆金属材料,其形状为直管和弯管两种,王某指认该材料为申请人销售给宜昌XX公司的纯铜管,王某指定的工作人员从堆放的材料中随机挑选一根弯管,使用电动切割机从弯管上切割下一段,并在原同一位置另切割一小块,一起交给公证员保管。公证员将上述样品分两袋封存,标记为“弯管”。

随后,王某带领公证人员走向其指认为仓库的位于厂区内西侧的一幢建筑物,该建筑物西边有若干变压器,建筑物南边墙上装有若干管道和脚手架,王某指定的工作人员从脚手架爬上管道,工作人员从王某指认的申请人销售给宜昌XX公司的纯铜管(已安装的直管)中随机挑选一根并用电动切割机切割一段,并在原同一位置另切割一小块,一起交给公证员保管。公证员将上述样品分两袋封存,标记为“已安装直管”。

随后,公证人员和王某一同前往枝江北火车站,搭乘D2277次列车前往宜昌东站,在宜昌东站搭乘D956次列车前往上海,上述样品一直由公证员保管。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公证人员携上述样品随王某来到位于上海市邯郸路99号的上海材料研究所,在标有“上海材料研究所检测中心业务接待处”的大厅里,王某填写了委托单位名称为“广东XX公司”的《检测任务委托合同》,王某指定检测报告收件人为公证员刘XX,同时,公证员将封存的两段分别标记为“弯管”和“已安装直管”的样品现场交给研究所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标记“已安装直管”为13268号,标记“弯管”为13269号,并填写《检测任务委托合同》,王某取得编号为2019-H-13268/13269的《检测任务委托合同》,王某现场支付检测费用人民币壹仟叁佰零叁元捌角,并取得发票号码为№05027982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式二联。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证员刘XX收到申通快递送达的单号为77XX的快递件一份,寄件地址为“检测中心 021-65531122 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99号上海材料研究所检测中心”。二○二○年一月二日,在本处办公室,在公证员刘XX和公证人员高X在场的情况下,申请人的代理人王某拆封上述快递件,快递件内有两份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分别为No.:2019-H-13268、No.:2019-H-13269,两份检测报告均盖有“机械工业材料质量检测中心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公章。

在上述过程中,公证人员进行了拍照和摄像,取得照片60张,视频4段。在取样现场提取的两小块样品封存附卷保存。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检测任务委托合同》、《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测报告》(两份)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所附照片60张(打印件)系在现场拍摄所得,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所附光碟系由现场照片和录像刻录而成,光碟内容与现场实际状况相符。

附件:1、《检测任务委托合同》复印件一份,共1页;

2、号码为№05027982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一份,共1页;

3、编号分别No.:2019-H-13268、No.:2019-H-13269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共6页;

4、照片60张(打印件),共15页;

5、光碟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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