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侵害禁令
人格权侵害禁令出现在民法典的人格权编,是人格权编的新增内容,实践中,很少有人运用该禁令,但是离婚案件中,我们遇到一方为体制内(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另一方为无固定工作单位的情况,为了达到不离婚或者降低一方名誉来施压的目的,该无固定单位一方会通过群发短信、微信、邮件等等方式,进行对一方的隐私曝光以及侮辱诽谤行为,互联网对损害后果具有一种无限放大效应,相关的侵权信息一旦在网上发布,即可在瞬间实现全球范围内传播,损害将如覆水难收,受害人的权利很难恢复原状,因而,在人格权侵权中,预防比救济更为重要。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泄露成为一种“公害”,在实践中,行为人在网络发布一条毁损个人及公司名誉的不实信息,如果不及时加以制止,可能导致个人焦虑抑郁甚至自杀,导致公司破产等,如何保护个人信息,预防信息泄漏等损害的发生,民法典人格权编首先引入了人格权侵害禁令规定。
人格权侵害禁令第一案在广东,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王某香与某地产公司名誉权纠纷案”,作为全国法院“人格权侵害禁令第一案”,作为离婚律师,可以尝试对离婚案件中正在实施或将实施侵害一方人格权的违法行为,进行申请禁令。
附: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但是在实践中,法院作出以上人格权禁令还比较少,律师可以努力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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