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言俗语
看到这个题目,许多人可能会有疑惑,法人、非法人组织又不是“人”, 哪来的人格权?的确,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概念是相对于自然人来说的,在前面介绍民事主体时,我们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内涵有了一定的了解。法人、非法人组织并非有血有肉的人,许多自然人专属享有的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人身自由权等, 法人、非法人组织当然不享有,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作为法律上拟制的 “人”,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同样有属于自己的人格利益。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大量客观地存在于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 它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们事实上以自己的名义参与 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为拟制人,也应 当保护其基本的人格权。在《民法典》中,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主要 包括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名称权即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的“姓名权”,企业法人、个 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法人、非法人组织的 名称权与自然人的不同之处在于,自然人的名称权具有专属性,而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商号则可以转让。
名誉权,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也就是大家所熟知的商誉。商誉对一个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正面的有张某敏怒砸不合格冰箱最终造就全球驰名的海尔品牌;负面的有“三鹿”公司因为三聚氰胺事件最终破产。可以说,商誉一 定程度是企业的生命线,决定着这家企业的兴衰成败。例如,小张经营一家淘宝店铺,销售新鲜水果,消费者小王从小张店铺里购买了一箱苹果,收到 货后不满意想退货,但是小张以新鲜水果不接受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于是小王虚构事实,在评价里给小张淘宝店差评,并评论说小张淘宝店卖给他的水果都是腐烂变质的,大大降低了小张淘宝店的好评率,造成小张淘宝店销量大减,小王的行为就侵犯了小张淘宝店的名誉权。
荣誉权,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 支配的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权和荣誉权也与自然人的不完全相同, 其包含的经济利益和商业价值大于其本身的人身属性。例如,小李和小赵都 经营家具店,小李的家具店多次荣获当地“十佳企业” “诚信商家”称号, 小赵的家具店则没有这些荣誉,那么消费者会更倾向于在哪一家家具店购物呢?相信大家的想法是一致的。对荣誉权的侵害,直接导致经济损失,而非精神损害。相应地在请求赔偿时,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以案释法
2013年1月,宁波某有限公司授权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为其2013年度某市某开关经销商。2013年9月28日,宁波某有限公司以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违反规定为由对其发出了处罚通知,予以罚款15000元并进行全国通 报,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不服,多次提出异议。同时,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授权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代理某学院搬迁扩建一期工程项目,授权期限为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20日。后因某股份有限公司获悉宁波某有限公司对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发出的处罚通知, 停止了对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授权,导致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无 法展开项目相关工作。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称,为取得项目的供货权,投入了大量的前期费用。按照行业惯例,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可获得最低预期利润为773606元。因此,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认为,宁波某有限公司无中生有恶意进行处罚,不但严重侵害了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名誉权等合法权利,而且给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宁波某有限公司依法应予以赔偿。为此,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请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判令宁波某有限公司赔偿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1173306元及利息;判令宁波某有限公司在某报纸连续刊登3日经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认可的道歉声明。法院经依法审理,判令:宁波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作出书面道歉(内容需经本院核准,如宁波某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将选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宁波某有限公司承担);宁波某有限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赔偿损失5万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宁波某有限公司并不能提供充足有力的合同依据和事实依据证明其对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处罚具备正当性,因此,宁波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客观上损害了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名誉利益。 因此,法院认定宁波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名誉权,判令宁波某有限公司应当以合适的书面方式向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除此之外,因为宁波某有限公司对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不合理的处罚,导致某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和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合作,导致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利益受损,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利益受损部分,应当由宁波某有限公司承担。故法院判决宁波某有限公司赔偿酌定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各项损失5万元。 (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宁波某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详见湖南省长沙市芙 蓉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2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在生活中,大家往往比较在意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保护和尊重,对于法人的人格权了解不多,也缺乏认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虽然不是有血有肉的人, 但是作为法律拟制的人,同样享有重要的人格利益,而这种人格利益,往往和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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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企业或者作为企业从业人员,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家企业的人格权。 以名誉权为例,一方面,企业名誉和经济利益直接挂钩,要注重培养好的声誉,企业好的声誉是长年累月、日积月累形成的,是由顾客形成的良好声誉、 企业管理卓著、经营效率较好、生产技术的垄断以及地理位置的天然优势产生的,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声誉能为企业创造间接的经济效益。 另一方面,要树立维权意识,对于经济活动遇到的他人采取侮辱、诽谤等形式损害企业名誉权的行为,要坚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维权渠道包括向对方发送律师函、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对方涉嫌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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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地,自己和他人的权利值得同等尊重。我们在商事活动中,要尊重其他单位的人格权,不能在网络和现实中发布侵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人格利益的言论,否则,我们也要承担损害其他单位人格利益的法律责任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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