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预约合同,能否强制缔约
一则武汉合同案例,2016年3月原告冯某和被告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购买意向表,里面约定了房屋的单价、面积和房号,附带约定:意向方应该在卖方书面通知3日内携带意向单、签约应缴款项等相关材料前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备注栏中注明:抵沈某的工程款。
2019年11月,该武汉合同案中被告某置业公司发函给原告冯某,要求其携带意向单中约定的材料及沈某工程结算单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冯某到达该置业公司后,表示自己用现金方式结算,不抵算工程款。被告某置业公司表示没有沈某出面结算,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冯某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某置业公司按意向单中约定的价格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该武汉合同案中被告某置业公司辩称,原告冯某没有提供案外人沈某的工程结算资料,是不可以按照之前的意向单里面的的价格和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院经过审理该起合同纠纷案件后认为,该购房意向单约定,该房款抵沈某的工程款。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抵算工程款时的购房价格是享有一定的优惠,因此,用该购房意向单所定单价来履行合同的前提是,相关的费用是需要抵算工程款的。就目前证据而言,原告冯某不能提供购房款已经抵算工程款的充分证据。同时,案涉意向单属于预约合同,因为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本约不能订立,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条款并没有授权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强制缔约。
该武汉合同案中原告冯某经法院释明,仍坚持其诉讼请求不变,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冯某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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