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合同主体变更协议怎么写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任锦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合同主体变更协议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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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模板

合同主体变更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关于合同主体变更事宜,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以资遵守。

一、甲乙双方签订了《XXXXXXXX》以及相关补充协议(以下统一简称“原合同”),丙方对甲乙双方在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已全部知悉。

二、甲方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现将原合同中甲方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丙方,丙方自愿接受甲方转让的所有权利义务。乙方同意甲方的转让行为。

三、甲、乙、丙三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原合同项下甲方全部权利和义务均由丙方承担,丙方作为合同主体继续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甲方不再是合同主体,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

四、甲、乙、丙三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在履行原合同过程中所引发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均由丙方享有和承担,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需要向甲方履行任何义务。

五、本协议签订后,原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所涉及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移交、文件档案移交、费用,由甲丙方自行协商。

六、因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壹式叁份,各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自三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甲乙丙三方经过协商

合同变更,一般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开始履行或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之间就合同内容达成修改或补充的协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四十四条对合同变更的一般规则作了规定。本文据此整理、提炼了合同变更规则的20个适用要点,供读者参考。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述内容不涉及合同情势变更的适用问题。


1.《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解析:所谓合同变更,从广义上理解,是指合同内容和主体发生变化;从狭义上理解,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民法典》将合同主体的变更称为合同的转让,将合同的变更限于内容的变更。因此,《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修改或补充的协议。


2. 合同的变更问题只产生于有效成立的合同。


解析: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即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如果合同没有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没有生效,就谈不上合同的变更问题。合同没有成立,意味着双方意思表示没有达成一致,法律不可能赋予其法律效力。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导致绝对无效的,也没有什么法律约束力可言。由此可见,只有有效成立的合同才可能发生变更的问题。


3.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后,依法应当办理批准手续而未办理的,变更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事项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法律、行政法规对变更合同事项有具体要求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如果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即使当事人已协议变更了合同,变更的内容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4.对于可撤销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


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合同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属于效力未定,既可因撤销而归于无效,亦可因撤销权期限届满而成为完全有效,其最终是否有效,取决于当事人中享有撤销权一方的意志。因此,对于可撤销合同,应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未撤销前可协商变更。


5. 对于一方请求权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


解析:合同的变更,其实质在于变更已有效成立的合同关系,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是合同发生变更的首要条件。对于一方请求权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合同,其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对方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仍然有效。因此,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合间,以成立新的合同。


6. 变更合同的合意,原则上适用合同成立的要约承诺规则。


解析:发生合同变更,须有当事人变更合同的一致意思表示,法律上称变更意思。变更既存的合同关系,其本身即是合同。合同变更的成立,应完全符合成立合同的条件,首先要求双方达成合意。一方有变更意思而他方无变更意思,或者虽双方均有变更意思而未能就变更达成合意,均不能成立合同变更。变更合同的合意,原则上适用合同成立的要约承诺规则。


7. 变更合同的合意,应当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定。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后,合同可以变更。其中当事人协商同意,即所谓合意。变更合同的合意,应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定,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达成的变更合同的合意,受欺诈方或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当事人对于合同内容的变更有重大误解或者变更内容显失公平的,误解一方或受损害一方有权请求撤销。


8. 法定变更合同情形出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合同,而不必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解析:除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外,在法律另有其他规定时,即法定变更合同情形的产生,也发生合同的变更。此时,变更合同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不必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势变更情形的出现,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9. 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整个内容的变更,不属于合同变更而是合同更新。


解析:合同的变更实际上是对合同的内容部分地修改或者补充,而不是对合同整个内容的变更。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全部进行变更,实际上是消灭了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确立了双方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一个与原合同完全不同的新合同,这已不是合同变更而是合同更新。


10.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形式一般应与原合同的形式相一致。


解析: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形式可以协商决定,一般应与原合同的形式相一致,如原合同为书面形式,变更后合同的形式也应为书面形式,如原合同为口头形式,变更合同的形式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11.合同的变更没有溯及力,对变更前已完成的履行,当事人不能相互要求履行返还原物或补偿义务,但因变更前的履行行为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过错方赔偿损失。


解析:在合同变更生效以后,变更后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变更后的合同内容都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合同的变更没有溯及力,不能对已履行的部分产生效力,对于已完成的履行,一方不得因为合同的变更而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返还原物或补偿义务。在合同变更以前,由于一方的过错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在合同变更后,受损失的一方仍然有权请求过错方进行赔偿。


12.当事人双方是否已就合同变更协商一致,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履行行为进行判断。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视为当事人之间以履行行为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因此合同成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从上述内容可知,有关合同变更条件中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履行行为进行判断。


13.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签订,除有法定情形外,当事人双方不得变更合同内容。


解析:由于政府采购资金属于财政资金,采购的目的是为了公共事务,政府采购还具有维护公共利益、加强财政支出管理、预防腐败等功能,因此,政府采购合同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对于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应遵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也就是说,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签订,除有法定情形外,当事人双方不得变更合同内容,中标、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合同中的要求提供、接受相应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


14.当事人的履行行为可以补正合同变更形式的瑕疵。


解析:《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该条明确了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合同形式采意思自由原则。据此,合同形式应当视为证明合同成立的依据,原则上不能将其当作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结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来看,在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这一条款规定的履行补救行为,体现了立法鼓励交易的指导思想。以合同当事人的行为推定当事人之间具有一种合意,必须要求当事人双方都从事了某种行为,还要履行了主要义务。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任何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也不是判断合同变更成立与否的必要要件,其关键还在于是否形成了变更合意,即判断合同条款是否发生变更,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是否以履行行为达成变更合同条款的合意进行判断。


15.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后采用其他形式变更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应当认定合同变更。


解析:《民法典》对于合同订立的形式有明确的规定,即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关于书面合同变更是否应具备相应的格式和要求,《民法典》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的,推定为未变更。”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只要对合同变更协商一致,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以外,就可以认定合同变更;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变更合同原则上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采用书面以外的如口头形式以及包括事实行为等在内的其他形式变更合同的,只要当事人没有争议,应认定合同变更。


16.当事人通过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之前合同约定内容的,属于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对其效力依法应予确认。


解析: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基于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行为或者当事人的法律行为等,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现象。《民法典》所规定的合同变更主要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双方行为的变更,又称协议变更。而对于协议变更,当事人往往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来变更之前的合同内容,但这种当事人明示的协议变更形式并非协议变更的全部形式。对于协议变更合同来说,尚有基于当事人一定的履行行为的协议变更,即当事人通过实际的履行合同行为变更了之前合同约定的内容。此类变更合同亦属于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对其效力依法应予确认。


17.合同一方以公告方式将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对方在公告期满未作出意思表示的,不应视为默示同意变更。


解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据此,意思表示有明示与默示两种形式。所谓默示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的意思并非通过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出来,而是通过其行为推定出来。因行为又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默示作为一种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默示与不作为的默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可见,我国法律原则上只承认作为的默示可以作为意思表示的方式,对于不作为的默示,原则上并不承认其可以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方式。因此,合同变更的意思表示虽然也可以通过默示的方式而为之,但应遵循上述规定。基于上述分析,合同一方当事人通过公告方式将其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当事人,于法并无不可,但根据对方在公告期满未作反对的事实,即认为对方已经默示同意其变更主张,则没有法律依据与合同依据。


18.当事人双方虽未协商变更合同,但双方已按变更后的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的,应当认定该履行行为属于合同变更。


解析:合同变更一般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开始履行或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之间就合同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合同变更的实质是在内容上以新合同代替旧合同,在合同发生变更以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作出履行。因此,相应的新合同成立也应当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但是,《民法典》并不要求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通过行为的默示同样可以作为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虽然双方当事人未形成变更合同的书面通知或者协议,但如果双方已经按照变更后的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则应当视为双方已经默示地作出了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该变更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合同行为属于合同变更,对该合同变更行为的效力,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19.当事人一方就合同内容的变更发出单方意思表示,在对方当事人未明确认可时,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


解析:《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关于“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规定,表明合同变更实际上是合同内容变更部分的重新订立,故应当符合《民法典》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同时,该法对要约与承诺规则作了规定,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根据上述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载有合同变更内容的要约发给对方当事人,对方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亦无证据证明根据双方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要求可以默认的方式表示承诺,且对方否认对要约作出了承诺的,应当认定双方未就合同内容变更部分达成协议,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双方当事人仍应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履行。


20.在一定条件下,违约方可以起诉或提起仲裁请求变更合同。


解析:对违约方是否有权要求变更合同,《民法典》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当因违约导致合同的履行已经没有任何必要或者因违约导致合同根本无法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不行使合同变更权时,违约方可以起诉或者提起仲裁要求变更合同,但应当依法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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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 琳

排版:王紫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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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属于什么合同

变更合同主体,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合同转让分为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合同的概括转让三种情况。

变更合同主体的风险有如下几点:

1.供货方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供货主体不一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尽量避免出现类似问题,如有必要确需另一公司进行供货,也可在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享有要求第三方代为履行合同供货义务的权利,同时结算主体仍应为合同签订主体。

2.合同主体变更后前债务承担问题。对于变更建筑公司的项目,应当及时结算清楚前期债务或要求变更后的建筑公司对之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提供相应担保。

3.合同变更后主体的资信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主体存在的法律风险还有对于变更后的主体的信用程度和履约能力存在未知,一旦变更后的主体无法支付货款,就可能对供货方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变更合同主体该合同还有效吗

变更合同主体合同还有效。

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的行为的义务。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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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变更协议英文

最近一朋友向我倾诉:

之前入职的一家公司,因业绩表现不佳,集团通知在不裁员的情况进行人员重组。随后他和大部分同事一起,被安排去了二级公司(旗下子公司)。

人力资源部告诉他:工作岗位、地点不变,但原劳动合同作废,新合同需要和现在的公司重新签署。

他问我:这种情况正常吗?如果重新签,会不会对工龄、原合同的履约等带来什么不利影响?

关于这个话题,如果你也有类似困惑,下面我们一起看下:

公司改名,是否要重签劳动合同?

一般不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当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时,这些事项都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原劳动合同继续生效,这意味着是否重新签署,影响不大。

即便重签,原劳动合同内容应保持不变,一式两份,签字确认后给到员工。

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公司存在更名,一般会在后续签约或续签时,更新劳动合同的主体信息。

公司更换主体,劳动合同要重签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4条,即便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只是劳动合同的履行从原单位切换到了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新用人单位那里。

像朋友这种,就属于第34条提到的情况,原劳动合同其实依然是生效的。就算现阶段不想重签,此前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后续还是会交由新单位继续履行。

不过大多数情况下,当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导致劳动合同的履约主体产生变化时,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双方还是会通过合同变更,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一来是为了规范管理;二来也是为了保障社保、公积金、个税等的正常申报和缴纳(毕竟受雇主体有变化)。

尤其是原单位存在关停、注销等情况,用人单位的独立法人资格已经明显发生变化时,和承继履行原劳动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新单位重新签署劳动合同,就更有必要了。

从母公司调到子公司,是否有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当同一个人前后在多个关联企业任职,是否需要多次约定试用期呢?

可以肯定的是,像上述朋友这种,因公司人员重组,从母公司重新签约进子公司的情况,是不能再约定试用期的。

毕竟原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之前已约定过1次试用期,自然不可能再重复约定,更何况工作内容、岗位、地点等都没有发生变化。

在南京等地法院的判决中,也有明确提到非因劳动者原因变换用人单位主体(尤其是关联企业),而且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不得重复约定试用期。

那如果是关联企业之间变换劳动关系,而且岗位、工作内容发生了变化,那试用期又该怎么算呢?

目前这块没有明确的法律条例言明。不过遇上这种情况,建议先看原因(是否因劳动者自己导致)、胜任力(能否胜任当前工作)、签约的劳动合同期限(对应试用期时长),再做进一步的决定。

关联企业重新签约,是否影响工龄?

众所周知,工龄和职级评定、经济赔偿、医疗期、年休假等有很大关系。

当劳动者还在原工作地点和岗位上班,但劳动合同签约的主体,从之前的单位变成了与之关联的新用人单位,工龄是否会有影响呢?

还是以上述朋友的例子为例,他遇到的情况,大概率工龄不受影响,会连续计算,毕竟新用人单位承继了原劳动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如果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工作场所、岗位、内容没有变化,根据上海浦东法院等的判决案例,工作年限也应该连续计算。

不过除去这些特殊情况,就难说了。

相关参考:

关于合同的变更,可以参考《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关于法人合并或分立的权责承继,可以参考《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公司合并后的全责承继,可以参考《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备注:本文原创,首发中国人力资源管理网(chinahrm2002),以上有参考中国劳动保障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等,仅做参考,更多请咨询专业人士。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合同主体变更协议怎么写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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