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自认拆除行为是其实施的,责任仍由征收主体承担,村委会拆房属民事案件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俞君

最高法:村委会自认拆除行为是其实施的,责任仍由征收主体承担

在农村征收过程中,有些时候都是村委会出面进行征收,补偿协议也是和村委会签订,此时,如被征收人的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了,责任由谁来承担?是村委会还是行政机关?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申5727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区政府认可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系其设立的机构,并承认该村整村拆迁后土地性质将从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改造补偿资金也是来源于后期的土地出让金。综上,该村整村拆迁改造工作并非系村委会在保持土地性质不变的情形下,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商定改造方案后自发组织实施,而系由区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具体领导、组织、审定下实施。村委会作出情况说明,自认拆除申请人的房屋,应认定为受区政府委托实施的拆除行为,该责任应由区政府承担。

律师说法:在农村征收过程中,村委会进行征收的情况下,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确定是否由行政机关主导的征收,确定了系行政机关主导的征收,相应的违法责任应由征收主体承担。即便村委会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承担责任的也应是征收主体,这属于行政委托关系,我们之前也分享过行政委托关系的认定标准,并不只有行政机关口头或书面明确标准委托才是行政委托关系,如行为的内容具有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性质;受益主体惠及社会公众,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也应认定为行政委托关系。上述案例中,明显是区政府主导的征收工作,具有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性质,而村委会是实施主体,负责协助区政府进行征收。另外涉案城中村改造受益主体惠及社会公众,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完全符合行政委托的构成要件。因此,即便村委会作出情况说明,自认拆除申请人的房屋,应认定为受区政府委托实施的拆除行为,该责任应由区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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