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经验分享:拆违过程中,村委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责任由谁承担
案情简介:
华某(化名)在自家宅基地对面的河道边建造了一栋房屋,已建造多年,并且,村里人家基本上都会在对面的河道边建造房屋。某天,村里通知要针对此类建筑进行清除,通知村民去村委会签协议领补偿,村民都不认可,想保留自家的房屋,也包括华某家。某天,在华某不在家的情况下,村里及镇里来了一帮工作人员强制拆除了华某的房屋二层,华某对此种行为非常生气,于是委托了我们进行维权。
办案经过:
律师介入案件后,及时针对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在这个过程中,村里及镇里来了一帮工作人员强制拆除了华某的房屋一层,我们认为针对同一栋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只需提起一个诉讼即可,但去法院要求合并审理时,法官认为是两次行政行为,于是我们又立了一个案子。在一审过程中,一审法院认定系村委会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责任应由村委会承担,裁定驳回了我们的起诉。
我们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定:从文件规定来看,涉案房屋是在执行该文件的过程中被拆除,而根据上述规定,执行该文件的单位包括被上诉人,但并不包括村委会。因此,被上诉人具备实施拆除行为的可能性。
从实施过程来看,被上诉人统一组织了评估并拨付了相应的费用,在与上诉人不能达成协议时,村委会“经请示上级后组织强拆”。由此可见,在拆除房屋前,被上诉人已经先行统筹安排了相关工作,拆除房屋时也批准了村委会的请示,应当认定被上诉人实际组织实施了拆除行为。村委会与其他村民签订补偿协议并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方面的费用,不应认为是村委会的独立行为,而应视为是接受被上诉人的委托所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了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经过一审法院的继续审理,现已判决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无论是拆迁还是拆违过程中,村委会的参与都会导致诉讼过程中被告确认难的问题。但现已有很多司法判例确定,无论是拆违还是拆迁,在行政机关参与下,非公权力单位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应视为行政机关的委托,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
另外关于针对一栋房屋实施两次以上强制拆除行为应该提起几个诉讼的问题,实践中各个法院的观点不同,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应该提起两个诉讼,而有一些法院认为违法侵害的是一栋房屋,只需提起一个诉讼即可,在这个诉讼中会针对房屋的整体强制拆除行为进行评价,如提起两个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个人认为提起一个诉讼更便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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