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谁有资格作为拆迁主体,谁可以拆迁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齐涛鹏

究竟是谁有资格作为拆迁主体?

在拆迁活动中,很多居民都比较关心征收自己的土地的主体是谁?又是为了什么项目建设。笔者就这两个问题作出简要概述,以便居民能够清晰的意识到是谁在征自己的土地、拆自己的房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在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活动中,拆迁主体有些是县政府、区政府,有些是乡、镇政府,还有的是无拆迁资质的有关部门,拆迁主体比较混乱,实际操作很不规范。目前,虽然对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我国还没有一部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还是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由县、区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拆迁或委托县、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拆迁为宜。而对房屋拆迁的程序具体可以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第五条关于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中规定,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故在一般情况下,能够实施房屋征收的主体一般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具体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有资格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故当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无法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由县(区)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被拆迁人做出补偿。此时,被拆迁人在收到县(区)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被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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