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暴力取证罪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行为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暴力是指对证人使用有形力的一切方法,暴力的程度没有限定。暴力的对象是证人,但对这里的“证人”宜作广义理解:被害人、鉴定人属于本罪中的证人;不具有作证资格的人,不知道案件真相的人,也可能成为本罪中的证人;此外,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也能成为本罪中的证人。逼取证人证言,是指强迫证人做出证言(口头陈述与书面陈述)。在刑事诉讼中主要存在三种情形:(1)证人不提供任何证言时,行为人逼取证言,但不明确要求证人提供他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言;(2)证人提供了他人无罪、罪轻的证言,行为人向证人逼取有罪、罪重的证言;(3)证人提供了他人有罪、罪重的证言,行为人向证人逼取无罪、罪轻的证言。责任形式为故意,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暴力取证行为同时触犯伪证罪、徇私枉法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依照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诉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犯暴力取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并从重处罚。这也是法律拟制。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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