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户口落户政策2024最新公布,上海户口落户政策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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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户口落户政策2025最新
6月28日,上海发布了2022应届生落户政策,所有上海高校的应届硕士都可以直接落户。不需要打分,不需要“双一流”高校。
直接落户上海的政策变宽松了,会有更多的本科生报考上海高校的硕士,也是间接发了一大批购房资格。
不是上海高校的应届硕士,想要落户上海,有哪些方式?需要什么条件?
借这篇文章,我来帮大家梳理一下,落户上海的5大方式,看看哪个适合你!
应届生落户
应届生落户有三种:直接落户、打分落户、自主创业落户。
1、直接落户:
应届博士、“双一流”应届硕士生、六校应届本科生(清北复交、同济、华师大),符合基本申报条件即可直接落户。
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上科大、上纽大应届硕士也是参照“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执行。
2、打分落户:
满足72分打分政策,打分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两部分要素,占比因素最大的是毕业生的个人要素,涉及学校、成绩、外语/计算机水平、荣誉称号、获奖等。
最高学历在上海高校就读,可以另外加2分。
今年所有上海高校就读的硕士应届毕业生,毕业可以免打分直接落户上海。
除六校本科毕业生直接落户之外,新增在沪的双一流学校的本科应届生且在五大新城和南北地区重点转型地区单位工作的(宝山、金山重点转型地区),可以免打分,直接落户。
双一流高校名单: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上海海洋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体育学院、上海音乐学院、上海大学。
3、自主创业落户:
符合相关要求创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并且是原始投资人,首次出资比例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10%。
提醒大家,有几个注意事项:
1、只有毕业当年才可以。
2、“非全日制”和“中外合作非统招”等学习形式的不行。
3、在读期间不能缴纳社保和个税(创业除外),实习工资不能申报薪金,可以申报劳务报酬。
4、以下企业影响落户:劳务派遣、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等。
5、提交落户申请后不要换公司。
6、公示审核结果后,单位及获得落户资格的学生必须在6个月内完成落户手续,超过时间将失去落户资格。
除了国内高校的应届生之外,留学生落户也是近年来比较多的一个落户渠道。
留学生落户
留学生落户是一种比较快的方式,基本上2年就可以搞定。
前段时间,上海市人社局更新了世界排名前100院校的留学生申请通道。有一些留学生可以直接落户。
1、世界前50的名校大学留学生,没有要求,直接落户。
2、世界前51-100的名校大学留学生,缴纳6个月社保就能落户,且没有社保基数和工作要求。
3、学校不在世界前100的留学生,连续缴纳1倍社保基数满足6个月,或者连续缴纳1.5倍社保基数满足12个月,也可以申请落户。
上海社保基数每年都在调整,而且调整幅度不算低,一般在8%-15%之间。不过今年留学生落户的社保基数保持不变,仍旧是10338元/月,帮留学生们节省了一大笔开支。
需要注意的是,留学生落户对前置学历、学分、出境时间、回国时间、公司都是有要求的。
1、.国外留学本科学历的同学,前置学历如果是大专起点本科(国内专科、到国外就读本科的专升本)、HND、转学分等留学形式均不在落户范围之内!
2、在国内有分校就读的经历,但国外学分低于总学分80%的留学生,也不在此落户范围之内!
3、出境时间要求:本科不少于2年,硕士不少于半年,博士不少于1年,进修访学1年以上。
当然,受疫情影响不满足出境时间的,可以根据录取通知时间和签证时间来比对出入境记录和出境时间。
4、对于回国时间的要求,留学生毕业回国后,只要2年之内全职来上海并持续工作就可以保留留学生落户申请的资格。而且现在已经取消了第一份工作在上海的硬性要求。
如果回国超过了2年的归国留学生,则不具备留学生落户申请资格。
5、而对于公司的要求则比较简单,在上海市内注册登记,满足资金要求和注册时间就可以为留学生进行落户申请办理。
(1)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时间满足6个月及以上;
(2)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如果是外资企业的话,需要按照现在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也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如果签约单位为上海分公司,总公司注册资金需要达到100万元(含)以上。(备:同时总公司需要出具人事授权书原件)。
如果既不是应届生也不是留学生,社会在职人员如何落户上海呢?
以下几种人才,可以通过人才引进的方式直接落户,而且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特别香!
人才引进落户
以下5种人才可以直接落户:
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一)高层次人才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
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二)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
重点机构是指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经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区域推荐的用人单位,并实行名单管理和动态调整。
1、重点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2、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
3、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三)高技能人才
1、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
2、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3、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四)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
1、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2、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3、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4、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5、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
(五)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1、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2、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
3、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市政府有关部门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人才引进重点支持范围。
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如果不符合人才引进的条件,还能落户吗?
当然可以。在职人士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定年限,并符合相关条件,也是可以落户的。
居转户
居转户是大多数人落户上海的选择。
有6大类可以选择:中级职称、激励条件、科创人才、临港新片区人才、张江科学城人才、其他激励
一、中级职称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4、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 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以中级职称作为申请居转户依据的条件中,一定需要注意的是,所聘或取得中级职称专业都必须和岗位、工种相对应,一旦专业和岗位不匹配,中级职称将不能够作为申请居转户的条件。
二、激励条件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 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3、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
三、科创人才
1、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下同)首轮创业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2、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投资协议、资金到位且持续投资满1年的证明、覆盖创业 投资资金投资期的劳动合同等。
3、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1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4、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2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 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证明材料: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证明、最近3年的技术合同(须经上海 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下同)、覆盖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期 的劳动合同、技术合同完成 70%及以上的证明(合同交易往来发票和第三方佣金服务发票,下同)等。
5、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连续2年担任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2年。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创业投资领域从业时间不低于3年的证明等。
6、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四、临港新片区人才
申请依据条件如下:
1、在经新片区认定的用人单位工作;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年限由7年缩短为5年,其中新片区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
2、在经新片区认定的用人单位工作;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倍的;年限由7年缩短为5年,其中新片区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
3、在经新片区认定的用人单位工作;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者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年限由7年缩短为5年,其中新片区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
4、符合新片区重点产业布局、经新片区推荐的用人单位的核心人才;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年限由7年缩短为3年,其中新片区工作时间不低于2年。
5.符合新片区重点产业布局、经新片区推荐的用人单位的核心人才;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倍的;年限由7年缩短为3年,其中新片区工作时间不低于2年。
6、符合新片区重点产业布局、经新片区推荐的用人单位的核心人才;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者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年限由7年缩短为3年,其中新片区工作时间不低于2年。
五、张江科学城人才
申请依据条件如下:
1、在经张江科学城认定的用人单位工作;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年限由7年缩短为5年,其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
2、在经张江科学城认定的用人单位工作;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年限由7年缩短为5年,其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
3、在经张江科学城认定的用人单位工作;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者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年限由7年缩短为5年,其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
4、符合张江科学城重点产业的骨干人才;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年限由7年缩短为3年,其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时间不低于2年。
5、符合张江科学城重点产业的骨干人才: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年限由7年缩短为3年,其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时间不低于2年。
6、符合张江科学城重点产业的骨干人才;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者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年限由7年缩短为3年,其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时间不低于2年。
六、其他激励
基本条件如下:
1、世博女兵
2、援鄂医疗队相关
3、事业单位岗
除了以上几种落户上海的方式之外,还有投靠落户,也有不少人咨询。
投靠落户
老人投靠已经取消,现在只保留了配偶投靠和子女投靠。
一、配偶投靠:
1、和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婚姻登记满10年(在本市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年龄满35周岁。
2、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在本市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
3、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
4、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
5、与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登记户口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
二、子女投靠:
1、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落户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落户。
2、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3、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规定办理: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该子女取得《独生子女证》,或其父(母)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5、父(母)迁沪落户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其父(母)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其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以随迁。
除了投靠类,为了照顾夫妻两地分居的情况,也有相关的上海落户政策。
申请条件如下:
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等,以及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市政府认可的其他省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含相当级别)。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以取得本市户籍起算)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五年的人员。
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最后提醒大家,今年应该是落户上海的最佳时机,政策宽松,一定要把握好机会!
如果不满足以上的条件也不要气馁,不少情况都有解决方案。如果你对落户有任何疑问,可以找我咨询。
上海户口落户政策2023
符合基本申报条件即可直接落户!
今天,上海落户新政发布:本科阶段为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的应届毕业生符合基本申报条件即可落户上海。
2018年,上海开始探索建立对本科阶段为国内高水平大学的应届毕业生,符合基本申报条件即可直接落户的绿色通道政策。2018年的试点高校为北京大学、清华大学。↓↓↓
《2018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评分办法》:
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为试点,探索建立对本科阶段为国内高水平大学(列入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全日制且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应届毕业生,符合基本申报条件即可直接落户的绿色通道政策。
2018年的办法
今天,《2020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评分办法》发布。
今年的《办法》明确提出,将之前“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为试点,探索建立对本科阶段为国内高水平大学的应届毕业生,符合基本申报条件即可落户”的政策,范围扩大至在沪“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
在沪“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包括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
《办法》还提到:
最高学位、学历是“博士、研究生”的,符合基本申报条件即可落户。
“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应届硕士毕业生、“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建设学科应届硕士毕业生,符合基本申报条件即可落户。
上海户口落户政策父母投靠
来源:央视财经
6月30日,记者获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上海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
通知附件《202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评分办法》明确,在沪各研究所、各高校应届硕士毕业生,符合当年度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即可落户。这意味着今年上海高校应届硕士毕业生符合基本条件可直接落户。
上述附件提出,在沪各研究所、各高校应届硕士毕业生,符合当年度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即可落户。其他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应届硕士毕业生、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建设学科应届硕士毕业生,符合当年度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即可落户。
用人单位是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的申请主体。根据办法,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在上海市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上海市产业发展方向、信誉良好、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且2021年5月31日前在上海市注册登记的企业,若直接录用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可以为录用人员申请上海市户籍。
上海户口落户政策2023夫妻投靠
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
8月31日消息上海市公安局近日发布
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
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改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
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沪公行规〔2023〕4号
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
现决定对《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部分“关于子女投靠”第三项修改为: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落户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二、将第一部分“关于子女投靠”第四项修改为:父(母)迁沪落户时,对其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该子女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以随迁。
三、将第四部分“其他”第六项修改为:符合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其户口被批准回沪落户时,其与被投靠人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四、删去第四部分“其他”第七项中的但书规定。
本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文字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修改后的《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
(2013年6月10日沪公发(2013)166号文发布,根据《关于延长〈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有效期的通知》(沪公通字〔2018〕92号)延长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沪公行规〔2023〕4号)修改,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支内、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落户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户口回沪落户前已经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因病、因伤或因身体重度残疾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顾,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的亲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规定的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应当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代为监护。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落户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父(母)迁沪落户时,对其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该子女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以随迁。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本市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本市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本市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本市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本市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
3.本市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本市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四、其他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是指原来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后经由本市动员分配去外地,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边、上山下乡知青。
这些人员在申报本市户口过程中,虽然不能提供证明文件证明其系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但其子女已经以支内、支边、知青子女身份回沪的,则其本人可以视为“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
(二)“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是指原来有本市户籍的人员,但不包括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的人员。
(三)“外省市未就业”是指外省市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从未就业,或与户籍所在地的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满5年的状况。
(四)“合法住所”是指具有《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公有住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的房屋。
(五)符合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应当征得本市被投靠人同意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申请人有多个可投靠地址的,原则上应当在本人的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处落户。因家庭矛盾或其他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其户口不能落户的,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并经属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和相关部门证实的,可以在申请人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六)符合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其户口被批准回沪落户时,其与被投靠人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七)本规定的夫妻投靠政策只适用于外省市配偶是农业户口人员,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或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
(八)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不适用于本市集体户口人员。
(九)停止执行家庭户“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规定。
(十)本规定执行中,一旦发现申报户口过程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的,本市公安机关将依据公安部《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的有关问题的批复》和本市相关规定,对弄虚作假落户人员的户口一律予以注销,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对参与弄虚作假、使用虚假材料申报户口的人员,将依照本市诚信制度规定,将相关人员的诚信情况纳入本市建立的个人诚信登记系统。
五、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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