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概述,抵押权通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顾锦

|「抵押的范围

1.动产、不动产、非公益设施且为自身债务。

(1)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地一体(分别抵押的,视为一并抵押)。

(2)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地随房走。

(3)土地经营权、海域使用权。

(4)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2.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学校、幼儿园、医院等)。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违法违章建筑。

|「抵押权的设立

1.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条件

(1)抵押合同有效;

(2)抵押人具有处分权;

(3)办理抵押登记。

不动产抵押合同依法成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抵押物灭失以及抵押物转让他人等原因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范围不得超过抵押权有效设立时抵押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抵押中的房地一体主义

(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2)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3)抵押人未依照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4)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条件

(1)抵押合同有效;

(2)抵押人具有处分权。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无须公示,既不需要登记,也不需要交付。但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4.动产抵押权的效力限制

动产抵押,无论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均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抵押权效力范围

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担保责任的范围

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当大于主债务,是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大于主债务的,如担保责任的数额高于主债务、担保责任的履行期先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等等,均应当认定大于主债务部分的约定无效,从而使担保责任缩减至主债务的范围。

2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权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与贷款人订立新的借款合同,将新贷用于归还旧贷,旧贷因清偿而消灭,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贷款人以旧贷上的担保物权尚未进行涂销登记为由,主张对新贷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约定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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