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商纪要和会议纪要的区别,会商纪要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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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商纪要格式和内容
为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破产程序中住房公积金债权的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在前期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管理人协会)充分调研和磋商的基础上,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高院)与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会商达成纪要如下:
一 债权性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缴存和个人缴存两部分组成。单位缴存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每月为其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其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与社会保险费分为个人部分和社会统筹部分不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均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018年3月4日公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规定,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因此,住房公积金债权属于职工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即破产企业)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由管理人接管并负责调查核实后予以公示,市公积金中心不作为申报主体申报债权,但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仍需做好职工与破产企业管理人之间的沟通引导工作。
二 操作流程
(一)管理人应在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同时,联系对接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调查债务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1、如债务人已经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联系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区管理部;债务人未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联系其住所地所在区管理部。
2、管理人应当向区管理部书面邮寄《协查函》,申请调查债务人住房公积金的开户和缴存情况,随函提供法院就破产或清算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决定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二)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收到管理人的《协查函》后,应当配合查询和调查。
1、查询债务人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开户日期、末次汇缴月份、目前缴存人数、缴存职工的名单和证件号码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等信息并以书面邮寄方式反馈给管理人。
2、查询是否有针对债务人的投诉举报(含已立案的案件),如有则书面告知管理人,将投诉举报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一并寄送管理人,并办结投诉举报。
3、查询市公积金中心是否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有则书面告知管理人,将《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一并寄送管理人,由管理人将《强制执行申请书》中债务人应为职工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列入职工债权。市公积金中心将上述情况书面函告执行法院,并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中止执行;在收到审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书后,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终结执行,并在收到执行法院终结裁定后办结申请执行案件。
4、在市公积金中心官网发布公告,提供管理人地址及联系方式,告知若有职工被债务人拖欠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引导职工至管理人处,管理人应予以配合受理并依法审查。
(三)管理人在收到市公积金中心协查反馈的情况及材料后,根据已接管的企业资料,核查职工与债务人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工资基数等情况,并核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债权金额后予以公示。职工就公示清单中记载的住房公积金债权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的,管理人可与对接的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联系,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帮助管理人进行复核。
(四)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债务人名义至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或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相关账户和缴存业务,业务网点予以支持。
(五)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债权经债权人会议核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管理人应当向对接的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提供确认债权的裁定书。人民法院债权确认裁定书中未单独列明职工住房公积金债权金额的,管理人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提供职工债权中所涉住房公积金债权的具体明细情况。
(六)破产案件有财产分配的,管理人应当依法将应清偿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入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由对接的区管理部协助做好补缴入账等相关工作。
(七)管理人可以凭企业注销证明或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相关材料至对接的区管理部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手续。
(八)管理人应当在法院裁定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后的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对接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管理部。
三 协作机制
为了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市高院、市住建委、市公积金中心、管理人协会加强联系沟通,建立协作机制。
(一)建立常态化联系沟通机制。形成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和管理人常态化联系机制,及时沟通解决处理住房公积金债权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和各管理人应指定具体联络人负责对接此项工作,并编制联络人名单(包括手机、邮箱等联络方式);市高院、市住建委、市公积金中心与管理人协会注意收集相关复杂疑难问题,及时碰头研究,不断调整完善。
(二)加强业务培训。市高院、市住建委、市公积金中心、管理人协会根据需要举办政策法规和业务操作培训会、案例研讨会,不断提高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各管理人依法履职能力。
(三)根据工作需要,市公积金中心为管理人调查、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债权提供必要技术支持。
本纪要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1年2月8日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邱悦
会商纪要是什么
为进一步优化提升上海法治化营商环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依托常态化府院破产统一协调机制,深入调研企业破产工作中的难点问题,针对性细化工作方案,制定并发布《关于合作推进企业重整 优化营商环境的会商纪要》(以下简称《会商纪要》),对上海困境企业重整再生及僵尸企业处置、提高破产办理效率、保障金融机构债权人合法权益等多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落实意见。
《会商纪要》是为破解企业破产清算及重整中的实际问题、积极挽救有重整价值企业,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作出的实招,也体现了构建规范化、常态化府院破产统一协调机制的具体成效。《会商纪要》以问题为导向,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支持困境企业重整再生
通过加大对金融债权的协调力度和建立重整企业识别、信用修复机制,畅通重整企业融资途径,帮助有挽救价值的企业摆脱债务困境,解决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等难题,助力重整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
2 明确手续和流程,便利破产管理人调查和接管财产
《会商纪要》明确了破产管理人查询、开立、注销企业账户和破产管理人账户的具体手续,协调金融机构依法配合解除对破产企业的强制措施,确保破产管理人及时全面接管破产财产,支持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提高办理破产效率。
3 强化信息共享,合力打击逃废债等犯罪行为
依法、依规支持相关单位查控破产企业账户资金流向,配合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防范不合理的对外投资和转移资产行为,合力防控金融风险,营造良好金融生态。
另外,《会商纪要》还对保障金融机构债权人合法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积极性。
《会商纪要》是上海高院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签订《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法治保障的合作备忘录》后的第一项重要成果。下一步,上海高院将继续与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密切联系、加强协同,对《会商纪要》的施行进行动态跟踪,对出现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措施,为持续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作出更多贡献。
附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关于合作推进企业重整优化营商环境的
会商纪要
为全面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最大限度维护企业营运价值,积极挽救有重整价值企业,充分释放破产重整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程序价值,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就加强合作、共同推进本市困境企业重整再生及僵尸企业处置、支持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提高办理破产效率、保障金融机构债权人合法权益、合力防控金融风险等进行了充分研究协商,取得共识,达成本会商纪要。
一、支持困境企业重整再生
1. (积极参与破产程序)
金融机构债权人应积极参与并推进企业破产程序,加快内部决策流程,积极争取上级金融机构支持,依法及时行使表决权。
2. (重整识别机制)
金融机构在债权清理过程中,应全面梳理、识别发现有重整价值的困境企业,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促进和推动有价值的危困企业重整再生。
3. (加快财产处置)
享有担保物权的金融机构债权人应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在获得担保债权优先清偿或者取得相应补偿的情形下,及时注销抵押登记,并与管理人协商确定有财产担保部分对应的管理人报酬。
鼓励金融机构为破产财产拍卖的买受人提供融资,用于支付部分拍卖成交价款,提高破产财产拍卖成功率。
4. (提供融资便利)
确实具备挽救重生价值的重整企业为继续营业而申请融资的,在符合融资条件的情况下,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融资便利,该部分债务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得到清偿。
重整计划执行期内,管理人应严格审查重整企业融资需求,并出具融资计划可行性意见,协助配合金融机构开展贷款尽职调查,如实提供金融机构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金融机构按照审慎原则开展企业信用调查,鼓励探索适合重整企业的融资方式,合理确定融资成本,支持重整企业尽快回归正常经营。
5. (重整企业信用修复)
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向金融机构债权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裁定书和申请资料,申请重整企业信用修复。
二、保障金融机构债权人合法权益
6. (参与权)
管理人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应积极听取金融机构债权人的意见和诉求。人民法院要加强对重整计划合法性和可行性的审查,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金融机构债权人的意见。
7. (知情权和监督权)
人民法院督促指导管理人加强破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度、透明度,督促管理人为金融机构债权人查询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以及重整计划等资料提供便利。金融机构债权人应履行保密义务,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查询得知的信息。
三、便利重整清理企业账户管理
8. (管理人账户开立)
金融机构依据管理人提供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开设管理人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服务,账户期限可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设定和延长。
9. (账户查控和解封)
健全和完善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对破产企业账户查询的信息共享制度,优化“点对点”查询系统功能,不断提高对人民法院查询破产企业账户信息数据回复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金融机构依据管理人提供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原查封法院或破产受理法院的解除保全裁定书解除对破产企业账户的冻结。
金融机构依据管理人提供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对破产企业账户办理止付业务。
10. (破产财产划转)
金融机构依据管理人提供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时将破产企业在该受理银行开立的账户内款项划入管理人账户。
在破产程序中,金融机构债权人依法处理与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不得私自扣划破产企业账户资金。金融机构债权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将相关款项返还至管理人账户。
11. (管理人查询)
金融机构依据管理人提供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查询破产企业的全部开户信息、征信报告和账户流水明细(包括历史账户和现存账户),免收手续费。
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和人民法院发出的对破产企业关联企业的调查令,向人民银行申请查询破产企业关联企业的征信报告。
12. (撤销与开设企业账户)
开户银行应协助管理人办理破产企业原账户撤销手续,免收撤销账户费用。
金融机构依据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裁定书支持重整企业新账户的开立,保障重整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13. (协助破产企业审计)
管理人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破产企业的账户开展全面的尽职审计。金融机构应配合持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和人民法院调查令的管理人及受托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四、合力加强金融风险防范
14. (依法查控资金流向)
人民法院督促指导管理人加大对破产企业资金转移至境外情况的调查力度,金融机构应做好相应的协助工作。对接收到涉及破产企业洗钱及上游犯罪的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并将情况通报人民法院。
15. (加大打击逃废债力度)
金融机构应将破产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逃废债信息或线索提供给管理人,依法为人民法院和管理人提供账户资金查询服务,协助做好资金往来等信息查询工作。人民法院督促管理人尽职审查,并协助、配合金融机构打击逃废债行为。通过实行司法失信人名单和金融机构逃废债黑名单联动制裁机制,有效遏制逃废债行为。
五、附则
16. (部门对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破产审判)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稳定部门,作为对口联络部门,开展日常沟通协调工作,定期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17. (动态调整)
会商纪要怎么写
来源:中国日报网
1月26日上午,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第二次法检会商在襄城县检察院举行。襄城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马远,襄城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亚,检法两院党组成员、专委、中层干部参加了会议,会议还邀请县公安局法制部门相关同志列席了会议。
襄城县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李晓莉首先通报了2024年检法第一次联席会商纪要执行情况。随后法院就破产案件如何加强对相关行政单位的监督、民事行政争议化解、罪犯交付执行、认罪认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当事人申诉等问题,检察院就速裁程序的适用、民事监督案件信息共享、疑难复杂案件联席研判、法院改变定性和调整量刑建议书面发函等议题,展开了坦诚深入的互动交流,达成了广泛共识。与会公安机关代表就罪犯交付执行、简案标注等议题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张亚院长指出,本次会商是检法两院加强研判、解决难题、增进协作的一项重要举措。要同心协力聚合力。找准服务大局中心的关键点、切入点,推进两院在优化营商环境、民行争议化解、府院联动等方面协作,为服务大局贡献司法合力。要同题共答解症结。多研究好的方法和建议,充分探索内外联动机制,共同抓源促治。要同频共振促多赢。会上达成共识的问题要形成纪要,未达成共识的会后要进一步研判,加强日常沟通联络。
马远检察长表示,第一次联席会商以来取得的各项成效表明,联席会商机制是有效的,必须坚持好、运用好。要持续深化联席会商机制作用。检法两院要坚持问题导向,找准关键、明确重点,同向发力。要落实会商共识。尽快固化会议成果,严格执行会商共识,推动法检工作。要切实增强协作配合。立足检法联席会商平台,努力在协同履职中增强服务大局、司法为民效果,以实实在在的会商协作成效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司法贡献。(图片/顾静静、郭金昂)
免责声明:该文章旨在为读者提供更多新闻资讯,所涉内容不构成投资、消费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会商纪要的正确范本
来源:中国日报网
1月26日上午,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第二次法检会商在襄城县检察院举行。襄城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马远,襄城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亚,检法两院党组成员、专委、中层干部参加了会议,会议还邀请县公安局法制部门相关同志列席了会议。
襄城县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李晓莉首先通报了2024年检法第一次联席会商纪要执行情况。随后法院就破产案件如何加强对相关行政单位的监督、民事行政争议化解、罪犯交付执行、认罪认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当事人申诉等问题,检察院就速裁程序的适用、民事监督案件信息共享、疑难复杂案件联席研判、法院改变定性和调整量刑建议书面发函等议题,展开了坦诚深入的互动交流,达成了广泛共识。与会公安机关代表就罪犯交付执行、简案标注等议题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张亚院长指出,本次会商是检法两院加强研判、解决难题、增进协作的一项重要举措。要同心协力聚合力。找准服务大局中心的关键点、切入点,推进两院在优化营商环境、民行争议化解、府院联动等方面协作,为服务大局贡献司法合力。要同题共答解症结。多研究好的方法和建议,充分探索内外联动机制,共同抓源促治。要同频共振促多赢。会上达成共识的问题要形成纪要,未达成共识的会后要进一步研判,加强日常沟通联络。
马远检察长表示,第一次联席会商以来取得的各项成效表明,联席会商机制是有效的,必须坚持好、运用好。要持续深化联席会商机制作用。检法两院要坚持问题导向,找准关键、明确重点,同向发力。要落实会商共识。尽快固化会议成果,严格执行会商共识,推动法检工作。要切实增强协作配合。立足检法联席会商平台,努力在协同履职中增强服务大局、司法为民效果,以实实在在的会商协作成效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司法贡献。(图片/顾静静、郭金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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