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成立于1995年,股东为乙公司(占30%股权)、丙公司(占70%股权)。2006年6月,甲公司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于2010年7月经营期届满。乙公司、丙公司亦未对甲公司进行清算,甲公司财务账簿去向不明。
另查明,根据深圳法院判决:甲公司应清偿丁公司货款66万元,但因其未按判决履行债务,丁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甲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对甲公司判决项下的债务本金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宣判后,乙公司以丁公司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乙公司对甲公司判决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界定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根据判决结果可知:一审法院认为,乙公司、丙公司作为甲公司股东在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及经营期限届满解散时,应在该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账册灭失最终无法进行清算,故应对深圳法院判决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履行金额会随时发生变化,一审法院对债务金额不作认定。同时,丁公司仅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予以准许。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无法清算时起即有权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甲公司的财产、账册状况是公司内部事务,丁公司难以知晓甲公司的财产、账册是否灭失。即使甲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中止执行,也只能证明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甲公司的财产,而不能证明甲公司的财产、账册在股东清算义务产生之前已全部灭失。故乙公司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丁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期限届满时起算,法院不予采纳。此外,乙公司主张甲公司财务账册由丙公司保管,并非其原因所导致其并未怠于履行义务的抗辩。法院认为,在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乙公司有义务采取措施保管好甲公司的账册及财产,作为法律上清算义务人,乙公司不能以其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由而免除其清算义务,乙公司对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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