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7年6月15日,张某向许某勇借款90000元,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
二、2018年9月16日,经核算,张某共欠许某勇本金及利息101600元,张某向许某勇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款借据,今由张某向许某勇借款,本金101600元,月利率18‰,担保人:谢某超,直至本息还清,借款人:张某,2018年9月16日”。谢某超为此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据中签字按手印。
三、同日,张某向许某勇出具收到条,内容为“今收到许某勇现金101600元,收款人:张某,2018年9月16日”。
四、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限期向许某勇支付借款本金101600元,并按月利息18‰支付利息,谢某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谢某超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二审阶段,张某提交了一审法院通过其审判系统查询到的2018-2019年间许某勇在该院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登记表,共计21起,主张许某勇系职业放贷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放贷。
本案争议焦点分别为:1.许某勇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非法放贷;2.案涉民间借款合同是否有效;3.借款本金及利息应如何计算?
裁判要旨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许某勇构成职业放贷、非法放贷。张某提交的一审法院通过其审判系统查询的2018年至2019年许某勇在该院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登记表显示,其间许某勇因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共计21起。根据2019年10月21日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许某勇属于两年内向不特定的多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其行为属于非法放贷。
二、案涉借款合同无效。近一年内,许某勇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20余起,被告均为不特定他人,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其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无效。
三、借款合同本金为90000元,不计利息。一审查明“2017年6月15日,张某向许某勇借款90000元”,双方当事人均未就此提出异议,对本案借款本金9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对该90000元张某仍应承担偿还责任,因借款合同无效,对许某勇主张的借款利息不予支持,谢某超亦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来源: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许某勇与张某、谢某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冀06民终6195号]
本案是《九民纪要》发布之后,河北地区首例民间借贷中认定职业放贷、非法放贷的典型案例,对司法实践具有极强的参照价值。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形成的裁判规则,在实践中值得推广和引用。现将本案的实务经验总结如下:
1.对借款人而言,在借款之前,要深入了解、搜集出借人是否有职业放贷、非法放贷的背景和资料,以免陷入高利待的陷阱;在借款之时,要特别注意借款合同及对账时确定的债权金额;在纠纷发生之后,要留心搜集出借人是否存在两年期间持续、高息以及反复借款等向不特定人借款的事实,包括不限于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以及民事调解书等等。据此,主张证明出借人存在职业放贷、非法放贷行为,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以免支付利息。此外,如果出借人还实施暴力催债、非法拘禁以及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担保人而言,在提供担保时,要特别注意借款合同的真伪、担保合同或者担保条款约定的担保类型、是否存在加重担保责任以及是否存在侵害担保人权益的情形,若存在,可以拒绝提供担保。发生纠纷后,担保人可以和借款人持同一立场,以出借人构成职业放贷、非法放贷为由主张借款合同无效。此外,法人提供担保的,应特别注意是否存在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的情形,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程序,出借人是否尽到审查章程、决议等法定义务的事实等,以免除无效的担保责任。
3.对出借人而言,特别留意中央对职业放贷、非法放贷等扰乱国家金融市场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和相关政策,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切勿铤而走险。同时,特别注意防范以虚构债务的方式提起虚假诉讼,亦切勿通过拉横幅、圈禁人、泼油漆、辱骂殴打、捆绑游街等非法手段向借款人、担保人暴力催债,一旦触及刑律,后果将不堪设想。
六、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许某勇系职业放贷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放贷,本案借款合同无效,张某给付许国勇本金90000元,谢某超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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