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鑫分析|关于违约条款的设置相关问题的一点看法——基于对《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及《九民纪要》的理解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冯若

1、违约条款属于合同的实质性条款

首先,第四百七十条、第四百八十八条对合同/要约的关键条款做出列举式说明,均认为违约条款属于合同的实质性条款。

其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来看,除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法之外的实质性条款,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商业习惯进行推定;而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法两项需要在合同中进行约定方可适用,且争议解决方法也采意定优于法定原则(比如约定签约地点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违约条款是合同责任、义务通过合同条款进行明确分配上的延伸,第五百零七条、第五百六十七条进一步确认了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同时在第五百零六条上对免责做了限制。

因此,违约责任条款不能仅注明“依法律法规等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向其他实质性条款一样,做更加细致的明确与划分。

2、违约责任的设置

首先,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明确了违约金的数额可以约定,也即是说通过约定确定具体违约情形下违约金的数额及对应的违约责任承担。

其次,《九民纪要》第49款、第50款进一步言明了法院对约定的违约条款的确认,同时将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确认为违约方,避免发生诉讼中任一方主动适用的情况。

3、违约责任的程度与后果

首先,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是对合同约定解除情形与法定解除情形的条文表述,这其中关于约定解除完全采取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原则。

其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三条将违约责任主要分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两大类。

第三,《九民纪要》第47款是从守约方合同目的是否可以实现的角度对合同违约责任的程度做出了划分,坚持鼓励交易原则,“审慎适用合同解除制度,强化对守约者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提高违法违约成本,促进诚信社会构建”。因此,在撰写违约责任相关条款之时,应注意对违约程度进行划分,并确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条引用

第一部分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二部分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49.【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时,一方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务合同解除时人民法院的释明问题,参照本纪要第36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50.【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部分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47.【约定解除条件】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王骆昇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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