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聊一聊非吸案件中,已有审计报告认定非吸金额的案件,律师对审计报告内容如何开展质证。
据我所知,在对非吸案件的辩护中,很多辩护律师都把辩护焦点放在:非吸团队的人员架构(嫌疑人在非吸团队中的地位)、嫌疑人在非吸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主从犯方面)、违法性认识、主观罪责程度、退赔退赃等方面,而对于司法审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质证力度较弱,即使有质证,也大多局限于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方面,比如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资质、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规范等等,但对于鉴定报告的内容所涉较少。本文就来详细聊一聊对司法审计报告内容的质证思路。
一、司法审计报告所参考的资料
拿到司法审计报告,最重要的不是先去看结论,而是先看一下“资料摘要”。因为审计部门所得出的结论是根据审计时所参考的资料汇总得出的。报告所参考的资料是否真实、全面,直接影响着结论的客观性。在非吸案件中,对非吸金额的审计,所参考的材料主要有“投资协议”和“银行流水”。
“投资协议”能反映出投资参与人的人数、投资金额。这个投资金额不一定是最终的投入金额,最终金额的认定还要结合银行流水来认定,但投资人数是非吸案件中量刑要点之一,所以要将投资协议中投资人的人数进行初步统计。“银行流水”是最终认定非吸金额和返款金额的依据。为什么要去看“投资协议”和“银行流水”,其实是为了能将“只有投资协议没有银行流水”的部分和“没有投资协议只有银行流水”的部分剔除出来。对于“只有投资协议没有银行流水”的部分,在质证时可以从协议未实际履行上主张将该部分从非吸金额中扣除;对于“没有投资协议只有银行流水”的部分,在质证时可以从转账的性质不明来主张扣除。在看银行流水时,不仅要看公司进账,还要看出账金额,以便统计已兑付金额和未兑付金额。
二、一定要学会做统计表格
非吸案件的案卷一般都非常厚,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和法官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看诸于投资协议、银行流水等材料,基本就直接以审计报告结论做为认定依据。为了能让案件承办对审计报告内容产生异议,接受辩护律师的意见,我们就需要学会做统计表格。比如我前段时间办理的一个普陀区的非吸案件,我在看卷时一并将投资协议做成统计表格,将银行流水中投资人转入的金额、转出给投资人的金额做成统计表格、将银行流水中标注为工资的投资人单列成表格。在对审计报告的质证时,将表格作为附件。当时我们统计出的非吸金额不及审计报告认定金额的六分之一。所以在检察院阶段直接将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与检察院进行沟通,获得了检察官的重视,争取到了重新鉴定的机会。虽然在重新签订过程中,检察院补充了大量的投资协议等证据材料,最终鉴定出来的金额还是比出版鉴定意见中认定的金额少了1/5.对最终的量刑争取了很大的空间。
三、吸收金额的计算问题,对比查找审计报告中出现的统计问题
刚刚前文也提到了一点,就是在计算非吸金额的时候,不仅要看投资人的人数、投资人投入的金额数,还要看返款情况。这里在详细说一下非吸金额在计算中应注意的几个点:①如果投资人是员工或特定对象(比如投资人是非吸行为人的近亲属)的情况下,应该将该部分投资人投入的金额从总金额中去掉;②投资人滚动投入的(在非吸案件中,滚动投入的情况非常多见),要将已经完成的投资款及兑付款剔除出总的吸收金额和已兑付金额中,以降低总的非吸金额;③对于投资协议和银行流水对不上的部分,都需要作为异常金额单列出来,不得计入总吸收金额中。
在我所办理的非吸案件中,目前只有一个案子的审计报告做的十分完美,当然这份鉴定报告是在我对第一份鉴定报告提出详细意见的情况下,办案部门重新委托做的审计。附件我放上,大家自行感受下。
注:该份审计报告中将投资协议所在案卷的页码标示出来(材料列);将协议金额统计成一列(协议金额列);将流水中的实收金额、已兑付金额单独成列。我们在看卷做统计表时可以参考该表格的制作方式,在对审计报告内容的质证时也可以按照该表去对照审计报告中的计算方式,以便找出问题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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